| 索?引?號: | 11370100004188602D/2019-02709 | 主題分類: | 物價,政府組成部門,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19-08-09 | 發布日期: | 2019-08-09 |
| 發布機關: | 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統一編號: | JNCR-2019-0030001 |
| 標??題: | 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完善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的通知 | ||
| 發文字號: | 濟發改價格〔2019〕281號 | 有?效?性: | 1 |
| 發布機關: | 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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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分類: | 物價,政府組成部門,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9-08-09 |
| 發布日期: | 2019-08-09 |
| 發布機關: | 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 統一編號: | JNCR-2019-0030001 |
| 標??題: | 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完善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濟發改價格〔2019〕281號 |
| 有?效?性: | 1 |
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完善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的通知
濟發改價格〔2019〕281號
各燃氣經營企業:
為深入貫徹國家、省天然氣價格改革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完善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聯動機制的適用范圍為歷下區、市中區、天橋區、槐蔭區、歷城區、長清區、高新區、南部山區。其他區縣可參照執行。
二、聯動周期及啟動條件
(一)居民用氣。原則上聯動調整周期不少于1年,在聯動周期內綜合城市門站價格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8%時,銷售價格進行相應調整(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非居民用氣。原則上以3個月為一個聯動調整周期,在聯動周期內加權平均購氣價格(綜合城市門站價格)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8%時,銷售價格進行相應調整;當聯動周期內加權平均購氣價格變動幅度未達到8%時,銷售價格不作調整,其加權平均購氣價格增減額納入下一周期累計計算。
三、聯動公式
(一)居民用氣。居民用氣聯動價格幅度按照下列公式測算:
居民用氣聯動價格幅度=(計算期居民天然氣綜合城市門站價格-基期居民天然氣綜合城市門站價格)÷(1-供銷差率)
公式用于計算城市天然氣綜合城市門站價格變動后,居民用戶天然氣銷售價格聯動調整水平。供銷差率最高不超過5%。
居民用氣聯動價格按照國家、省價格政策和城市居民用氣聯動價格幅度確定。
(二)非居民用氣。非居民用氣聯動價格幅度可按照下列公式測算:
非居民用氣聯動價格幅度=(計算期非居民天然氣綜合城市門站價格-基期非居民天然氣綜合城市門站價格)÷(1-供銷差率)
公式用于計算城市天然氣綜合城市門站價格變動后,非居民用戶天然氣銷售價格聯動調整水平。其中,綜合城市門站價格是指特許經營的燃氣公司采購的天然氣(包括氣化的LNG)的含稅加權平均價格;購銷差率由市發展改革委按行業先進水平核定,最高不超過5%。
非居民用氣聯動價格=基期天然氣綜合城市門站價格+非居民用氣聯動價格幅度+城鎮非居民配氣價格。
四、操作程序
當上游天然氣價格調整時,由市發展改革委按照上述聯動公式計算出調整金額,居民各檔用氣銷售價格統一按照調整額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同時在網站和媒體上公布。
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按上述聯動公式計算出調整金額,按照調整額調整,同時在網站和媒體上公布。
五、建立監測分析制度
為保證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規范有序進行,切實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成本監測分析制度,對采購價格、用氣結構、企業經營成本等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各燃氣經營企業要認真做好成本分析的基礎工作,及時準確的報送管道運輸、配氣成本和價格信息等有關資料。
上下游價格聯動實施后,要對聯動機制的執行情況和社會反應進行監測和跟蹤調查,并適時進行后評估。燃氣經營企業要加強政策宣傳,做好抄表和售后等服務工作。
六、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9年8月9日起執行,有效期到2022年8月8日。原濟價格字〔2015〕88號文件《濟南市燃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同時廢止。
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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