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70100004188602D/2019-02715 | 主題分類: |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
|---|---|---|---|
| 成文日期: | 2019-12-31 | 發布日期: | 2019-12-31 |
| 發布機關: | 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統一編號: | JNCR-2019-0030005 |
| 標??題: | 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濟南市節能失信行為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發文字號: | 濟發改資環〔2019〕505 號 | 有?效?性: | 1 |
| 發布機關: | 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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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分類: |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
| 成文日期: | 2019-12-31 |
| 發布日期: | 2019-12-31 |
| 發布機關: | 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 統一編號: | JNCR-2019-0030005 |
| 標??題: | 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濟南市節能失信行為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濟發改資環〔2019〕505 號 |
| 有?效?性: | 1 |
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濟南市節能失信行為管理辦法》的通知
濟發改資環〔2019〕505 號
各區縣節能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節能失信行為懲戒力度,規范節能管理工作,提高節能管理水平,確保我市能耗“雙控”工作有效落實,我們研究制定了《濟南市節能失信行為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濟南市節能失信行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節能失信行為認定與懲戒,強化節能事中事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節能監察辦法》、《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濟南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項經營活動的用能企業、項目建設單位、節能服務機構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日常用能或經營中的節能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條 市級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節能失信行為認定、管理和指導協調工作。
區縣級節能主管部門按職責權限負責本區域內節能失信行為的認定、管理工作。
第四條 節能失信記錄的對象為單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等節能失信主體。
第五條 節能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括:
(一)未按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的;未按規定進行節能驗收或驗收未通過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二)未按規定要求落實節能審查意見,或未按承諾事項落實節能工作的;
(三) 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
(四)違反強制性節能標準或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超出承諾值的;
(五)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審、驗收、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
(六)企業未按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報告內容不實,或不按規定要求落實節能措施的;
(七)未按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配備能源計量工作人員、開展能耗在線監測等節能管理工作的;
(八)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
(九)瞞報、偽造、篡改能源資料或者編造虛假能源統計數據的;
(十)阻礙、抗拒依法實施的節能監察,或拒不按照節能監察意見整改的;
(十一)其他嚴重違反國家節能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
第六條 對于以上節能違法違規行為,由節能主管部門或節能監察機構出具限期整改意見,在整改期限屆滿后,企業仍未達到整改要求或拒不整改的列為節能失信行為。
第七條 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被列為節能失信行為后,節能主管部門應及時將告知失信主體。
第八條 被告知主體對節能失信行為有異議的,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內,書面向告知的節能主管部門提出。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確有錯誤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九條 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在節能失信行為認定結果正式生效后7個工作日內,將節能失信記錄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在“信用濟南”公開發布。
第十條 因自然災害、國家重大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企業節能失信的,不認定為節能失信行為。
第十一條 節能失信記錄自錄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
第十二條 對于節能失信行為的單位,節能主管部門可以在本行業領域內對其采取以下約束性措施:
(一) 在行政監管中列為重點核查對象;
(二) 限制申請節能方面財政資金或者政策支持;
(三) 取消已經享受的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
(四)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三條 失信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節能主管部門應將其移出節能失信名單:
(一)節能失信行為有效期屆滿的;
(二)已依法整改到位并消除相關影響的;
(三)其他符合移出條件的。
具備節能失信行為移出條件的,節能主管部門出具信用修復決定,由市信用工作機構按相關規定修復失信信息,并終止失信信息公示。
第十四條 對于其他節能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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