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規定
(2023年9月13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2號發布 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提升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演練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督導與協作機制,研究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的措施。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職責,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按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落實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制度。
第四條 市、區縣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職責,并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派出所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職責,并對轄區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第五條 本市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遵循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責任制。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將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內容納入行業安全生產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責任制,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定期組織消防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職責。
第七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宣傳教育,對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二)定期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負責人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三)指導消防救援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有序、規范開放,引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社會群眾參觀體驗。
第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工礦商貿企業依法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
(二)將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納入“安全生產月”“防災減災宣傳周”等活動內容并進行考評。
第九條 教育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教育培訓規劃,并進行督導考核;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將消防知識、逃生技能納入教學和教職員工崗位培訓內容;
(三)鼓勵教師、學生參加消防志愿者組織,開展消防宣傳志愿活動。
第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納入民政安全教育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結合養老服務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督促和指導敬老院、福利院、養老機構、救助站等單位每季度開展用火用電和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十一條 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推動消防文化建設,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納入文化下鄉活動,融入基層群眾文化活動;
(二)指導廣播電影電視等媒體加強消防安全宣傳報道,鼓勵相關媒體安排播出消防公益廣告、消防安全提示;
(三)指導旅行社加強游客消防安全教育,指導相關旅游企業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游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內容,并對消防安全類職業培訓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設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衛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相關工作。
第三章 單位責任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制度,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職工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以及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十六條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醫院、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圖書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等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等安全信息;
(二)根據需要編印場所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免費取閱;
(三)利用單位廣播、視頻設備等播放消防安全知識。
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單位應當對服務對象開展經常性的用火用電和火場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十七條 各類學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一)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
(二)在開學、放寒(暑)假等重要時(節)點,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三)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針對性強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1次應急疏散演練;
(五)對寄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一)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二)在村莊、社區的公共活動場所設置消防宣傳設施,對居民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和消防演練。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樓道、電梯等場所設置消防宣傳專欄和警示牌,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1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條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司乘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其使用消防器材以及組織、引導乘客及時疏散的技能。
第二十一條 旅游景區、城市公園綠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在景區、公園綠地、活動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疏散路線、消防設施示意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
導游人員、旅游景區工作人員應當向游客介紹景區消防安全常識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條 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一)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
(三)對明火作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納入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確保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責任落實。
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標準和考核辦法,并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積極采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有計劃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
第二十五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志愿服務等公益活動。
鼓勵利用公交設施、戶外廣告、宣傳欄、電梯廣告等載體開展公益消防宣傳教育,發布消防安全公益廣告。
第二十六條 對在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依法保障本單位用于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管理職責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職責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督促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職責,必要時可以督促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加強消防安全常識學習。
第三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至二十二條之規定,未依法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或者未依法開展消防演練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處罰,或者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