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1137010000418859XL/2021-00029 組配分類: 文字解讀
- 發布機構: 市政府辦公廳 發布日期: 2021-01-13
- 標題: 《濟南市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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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2004年3月,我市出臺《濟南市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試行辦法》,對推進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促進市政公用行業發展,保證公眾利益和公用設施安全起到積極作用。隨著國家對特許經營管理立法的不斷完善。《濟南市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試行辦法》部分規定與國家規定不相一致。經市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于2020年3月廢止。
按照市領導關于重新理順、制定行業特許經營權限管理辦法的批示要求,《濟南市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列入市政府政府規章立法計劃。市司法局與市住建局牽頭起草工作。通過多種形式開展調研工作,多次組織有相關部門、特許經營企業參加的立法論證會、座談會,期間與相關部門就立法思路、立法原則、核心問題及主要措施進行了反復研究磋商,摸清了我市市政公用行業領域實施特許經營的具體行業及每個行業實施特許經營的具體情況。對照銜接部委規章規定,同時借鑒了外地市政公用領域實施特許經營情況的立法經驗形成起草稿。后期,市司法局嚴格依法定程序,進行了合法性審查,經市政府第115次常務會研究通過后,予以公布實施。
二、主要內容及需要重點說明的問題
《辦法》共六章47條,第一章 總則”明確了特許經營的適用范圍、遵循原則、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分工;“第二章 特許經營協議訂立”明確了特許經營項目的提出、確定、實施等內容;“第三章 特許經營協議履行”明確了特許經營協議各方當事人義務,確定了協議變更、終止的有關要求;“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明確了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第五章 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后果作出規定;“第六章 附則”對特殊情形的處理方式作出了規定。
(一)關于特許經營管理體制。對特許經營的管理涉及我市各級政府和多個政府職能部門,為加強管理力度,提高效率,《辦法》第五條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供暖、供氣行業特許經營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環衛設施、垃圾處理行業特許經營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城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共交通行業特許經營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城鄉水務主管部門負責供水、污水處理行業特許經營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行政審批服務等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特許經營項目實施的相關工作。”
(二)關于特許經營項目的確定以及特許經營者選擇。
《辦法》第二章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及有關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特許經營項目建議等,提出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牽頭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鄉水務等有關部門對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實施方案可行的,報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公平競爭方式擇優選擇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管要求明確、有關領域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法律、法規、規章對特許經營者的選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應當向社會公示。
(三)關于特許經營協議的履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特許經營協議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第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干涉特許經營者合法經營活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部門調整和負責人變更,不得影響特許經營協議履行。”第二十七條規定,因特許經營協議一方嚴重違約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特許經營協議提前終止的,政府應當收回特許經營項目。有嚴重違約行為的一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給予對方相應補償。
(四)關于特許經營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在第四章對特許經營項目確定了成本監督審查、績效評價、中期評估、應急處置、信用管理等監管措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議,每年對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情況進行監測分析,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績效評價,并建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對價格或財政補貼進行調整的機制,保障所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社會公眾意見作為監測分析和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業主管部門和特許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依照有關規定報送相關部門。突發事件發生后,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保障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正常提供。”此外,在項目運營的過程中,行業主管部門還應當組織專家對特許經營者的經營情況進行中期評估。評估結果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評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兩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實施年度評估。
另外,在“法律責任”部分規定,“特許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突發環境事件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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