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目 序號 | 項目名稱 | 資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據 | 執收部門 (單位) | 征收對象 | 征收標準 | 備注 | |
| 1 | 水利建設基金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財政部關于山東省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復函》(財綜函【2011】33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11〕20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減輕企業稅費負擔降低財務支出成本的意見》(魯政發﹝2016〕1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魯政辦字﹝2017〕83號),《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魯財稅(2021)6號),財政部關于民航發展基金等3項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72號),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利建設基金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9號) | 財政部門、稅務部門 | 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一)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含專項收入,剔除教育收費、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費附加、水資源費、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二)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照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額的1%征收調減為0。 (三)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返還及轉移支付資金中提取3%。 (四)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區縣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15%。 | ||
| 2 |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4號),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1〕585號),《財政部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性質的批復》(財綜函﹝2002〕3號),《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魯財綜〔2009〕93號),《濟南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濟南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濟政發〔2018〕33號),關于印發《濟南市關于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優惠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濟建發【2020】50號),關于印發《濟南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小城鎮部分)征收標準》的通知(濟建發〔2021〕1 號),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的通知(財綜[2007]53號),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審批問題的函(魯價費發[2002]176號),《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 |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在本市范圍內國有土地上以及政府批準的集體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各類房屋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工作。) |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房屋建設項目總建筑面積計收,征收標準為246元/平方米,其中城建綜合配套費122元/平方米,專項配套費124元/平方米(包含供水26元/平方米,供氣20元/平方米,供熱78元/平方米)。 |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魯政發〔2018〕21號),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市、縣(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按70%標準征收(房地產項目除外)。 | |
| 3 | 教育費附加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國務院令第60號修改發布),《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1994〕2號、《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明電﹝1994〕23號,《 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減輕企業稅費負擔降低財務支出成本的意見》(魯政發﹝2016〕10號),《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統一教育費附加征收范圍的通知》(魯地稅四字﹝1997﹞6號),《濟南市財政局 濟南市教育局 關于下發<濟南市教育費附加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濟財行﹝2003〕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財稅[2010]4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關于確定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扣除標準的通知(魯財稅[2019]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實施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費優惠政策的通知(魯財稅[2019]6號),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的通知(財綜[2007]53號),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 | 稅務部門 |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 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的3%提取。 | ||
| 4 | 地方教育附加 | 繳入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財政部關于同意山東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復》(財綜﹝2004〕73號),《財政部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減輕企業稅費負擔降低財務支出成本的意見》(魯政發﹝2016〕10號),《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圍和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魯政字〔2010〕307號),《關于印發<山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綜〔2010〕16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魯政辦發〔2005〕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關于確定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扣除標準的通知(魯財稅[2019]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實施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費優惠政策的通知(魯財稅[2019]6號),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的通知(財綜[2007]53號),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 | 稅務部門 |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 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的2%提取。 | ||
| 5 |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繳入地方國庫 | 《殘疾人就業條例》,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財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中央部門所屬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問題的函》(財綜﹝2001〕16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減輕企業稅費負擔降低財務支出成本的意見》(魯政發﹝2016〕10號),《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由地稅部門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問題的通知》(魯政辦發﹝2004〕50號),《山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第270號令),《關于做好殘保金征繳工作的緊急通知》(魯財綜〔2016〕60號),省財政廳 省地稅局 省殘聯《關于印發山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綜〔2018〕31號),市財政局 市地稅局 市殘聯《轉發<關于印發山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濟財非稅〔2018〕8號),《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第98號),《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的通知》(魯財稅〔2020〕1號 ),《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政策的通知》(魯財稅[2020]21號),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9號),轉發《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的通知(魯財綜【2018】17號),關于印發《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實施意見(魯發改成本【2020】790號) | 稅務部門 | 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實際差額比例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按照年度差額人數與統計部門公布的同年度所在地區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額之積計算。 根據財稅[2017]18號,擴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由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同時,設置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詳見財稅[2017]18號。 根據《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9號)規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 根據《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的通知》(魯財稅〔2020〕1號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1.5%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
| 6 | 森林植被恢復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73號),《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通知》(財稅﹝2015〕122號), 《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通知》(魯財綜﹝2016〕33號) | 縣級及以上林業主管部門 | 凡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各項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批準的用地單位 | (一)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國家和省級公益林林地,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三)對城市規劃區的林地,按照以下標準征收: 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國家和省級公益林林地,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4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4元;宜林地,每平方米12元。 (四)對城市規劃區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設項目性質實行不同征收標準,具體略。詳見魯財綜﹝2016〕33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