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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濟南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
    發布日期:2021-09-11 11:35 信息來源:濟南市政府門戶網站
    部門
        序號
    項目
        序號
    部門項目名稱政策依據執收部門
        (單位)
    征收對象征收標準備注
    中央立項(27項)
    1外事部門認證費(含加急)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護照、認證和簽證、認證代辦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1999〕466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外交部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19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32號),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外事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魯價費函〔2016〕96號)市外事部門需辦理證書認證的出國公民(一)民事文書領事認證費50元/份,商業文書領事認證費100元/份。當事人要求在1個工作日完成的,可另收加急費50元/份。
        (二)代辦外交部、駐華使館認證的民事和商業文書代辦費60元/份。當事人要求在1個工作日完成的,可另收加急費30元/份。
    此項目為中央委托地方征收
    2外事部門簽證費



    此項目為中央委托地方征收
    代辦外國簽證(含加急,限于各國家機關收取的)《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同意將代辦外國領事認證費等五項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復函》(財綜〔2003〕45號),《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調整護照、認證和簽證、認證代辦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1999〕466號),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關于發布外交部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19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32號),《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外事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魯價費函〔2016〕96號)市外事部門需代辦外國簽證的單位和個人因公出國簽證代辦費每證每國240元。當事人要求當日辦理完畢的,可另收加急費每證每國20元。
    3教育部門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3207號),,山東省物價局《關于公布山東省定價目錄的通知》(魯價綜發〔2018〕54號),《關于印發山東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19〕1222號),濟南市發改委、濟南市財政局   濟南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幼兒園收費管理的通知》(濟發改[2019]90號),濟南市發改委、濟南市財政局 濟南市教育局、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我市疫情防控期間幼兒園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濟發收費〔2020〕197   號),《山東省教育廳等5部門貫徹落實教育部5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魯教財字〔2020〕12號)《濟南市教育局等5部門轉發山東省教育廳等5部門貫徹落實教育部5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濟教發71號)公辦幼兒園公辦幼兒園入園幼兒1、財政撥款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為示范類幼兒園   500 元/生.月,一類幼兒園 400 元/生.月,二類幼兒園 320 元/生.月,三類幼兒園 260 元/生.月。   2、財政補貼和經費自理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財政補貼的公辦幼兒園可在上述標準基礎上上浮,最高幅度不得超過   20%;經費自理的公辦幼兒園,最高幅度不得超過30%。
        3、省級十佳幼兒園可在現行保教費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過 15%,市級十佳幼兒園上浮幅度不得超過 10%。
        4、實行寄宿制的公辦幼兒園的住宿費可在其保教費收費標準的 20%內確定。
    疫情防控期間幼兒園收費參考濟發收費〔2020〕197   號文件。2021年1月1日起,管理方式變更為繳入國庫管理。
    4教育部門普通高中學費、住宿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5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9號),《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做好2003年學校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財〔2003〕4號),《國家教育委員會 國家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頒發義務教育等四個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教財〔1996〕101號),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山東省定價目錄》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0】1361號),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 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山東省中小學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20〕648號),關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的意見(魯財教【2016】53號),《山東省教育廳等5部門貫徹落實教育部5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魯教財字〔2020〕12號)由國家和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完全中學的高中部、初中學校附設的高中班學校。由國家和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完全中學的高中部、初中學校附設的高中班學生。普通高中學費800元/生、學期;普通宿舍100元/生學期、A類公寓:150元/生學期、B類公寓250元/生學期、C類公寓350元/生學期、D類公寓450元/生學期。
    5教育部門中等職業學校學費、住宿費《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做好2003年學校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財〔2003〕4號),《國家教育委員會 國家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頒發義務教育等四個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教財〔1996〕101號),《關于全部免除中等職業教育學費的通知》(魯財教〔2013〕50號),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山東省定價目錄》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0】1361號),《關于全部免除中等職業教育學費的通知》(濟財教〔2013〕45號),《濟南市公辦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濟發改收費322號),《山東省教育廳等5部門貫徹落實教育部5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魯教財字〔2020〕12號)中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費0元/學年;住宿費200-1200元/學年。
    6教育部門高等學校(含科研院所、各級黨校等)學費、住宿費、委托培養費、函大電大夜大及短期培訓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調整國內普通高校招收海外華僑學生收費標準及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教財〔2006〕7號),教育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調整祖國大陸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臺灣地區學生收費標準及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教電〔2005〕333號),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衛生計生委等6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的意見》(教高〔2015〕6號),《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關于加強研究生教育學費標準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887號),《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教財〔2006〕2號),《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做好2003年學校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財〔2003〕4號),《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直屬教學點收費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838號),《關于頒發義務教育等四個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教財〔1996〕101號),《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367號),《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收費制度的通知》(教財〔1992〕42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702號),《關于調整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生收費標準及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教財〔2005〕22號),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我省獨立設置藝術院校部分專業學費標準問題的復函》(魯價費函〔2016〕87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辦字〔2018〕98號),山東省發展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完善校企合作辦學收費政策促進高等學校創新發展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19〕799號),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山東省高等學校住宿費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19〕804號)、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關于重新明確高等學校學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20〕1085號)高等學校(含科研院所、各級黨校等)高等學校學生高等學校住宿費:500元/生.學年;
        高職:4800-7000元/生.學年; 
        本專科:4500-8800元/生.學年;                                          實行學分制的本專科(高職)在同層次同專業標準基礎上上浮10%;                                    
        校企合作辦學:8000-10000元/生.學年;                             研究生8000-16000元/生.學年。   

    7公安部門證照費




    公安部門(1)外國人證件費《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0號),《公安部   財政部關于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99號),《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3〕54號)市公安部門出入境管理部門需辦理入境證件的外國公民

    公安部門    ①居留許可《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設立外國人居留許可費收費項目的復函》(財綜〔2004〕6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外國人居留許可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230號)市公安部門出入境管理部門需辦理入境居留許可證件的外國公民有效期不滿1年的居留許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內的居留許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許可,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應標準收費;減少偕行人,收費標準為每人次200元;居留許可變更的,收費標準為每次200元。
    公安部門    ②永久居留申請《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設立外國人永久居留申請費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費收費項目的復函>》(財綜〔2004〕3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外國人永久居留申請費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1267號)市公安部門出入境管理部門需辦理入境永久居留申請的外國公民1500元/人。
    公安部門    ③永久居留身份證《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設立外國人永久居留申請費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費收費項目的復函>》(財綜〔2004〕3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外國人永久居留申請費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1267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變更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收費項目名稱的通知》(財稅〔2018〕10號)市公安部門出入境管理部門需辦理入境永久居留身份證件的外國公民300元/證;換發、補發,300元/證,丟失補領、損壞換領,600元/證。
    公安部門    ④出入境證《公安部關于調整外國人簽證、證件收費標準的通知》(公通字〔1996〕89號)市公安部門出入境管理部門需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外國公民100元/證。
    公安部門    ⑤旅行證《公安部關于調整外國人簽證、證件收費標準的通知》(公通字〔1996〕89號)市公安部門出入境管理部門需辦理入境旅行證件的外國公民50元/證。
    公安部門(2)公民出入境證件費《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關于調整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價費字〔1993〕164號),《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0號),《公安部   財政部關于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99號),《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3〕5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914號),財政部關于公民出入境證件費分成比例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函【2018】1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證件收費的公告(2021年第22號)市公安部門出入境管理部門需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公民

    公安部門    ①因私護照(含護照貼紙加注)《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1494號),《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調整新版因私護照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293號),《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關于調整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價費字〔1993〕16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914號)市公安部門出入境管理部門需辦理因私護照的公民普通護照每本120元;因丟失補發因私護照每本160元。根據發改價格【2019】914號,自2019年4月1日起因私普通護照收費標準,由160元/本降為120元/本。
    公安部門    ②出入境通行證《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關于調整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價費字〔1993〕164號),《公安部   財政部關于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99號),《關于同意變更出入境通行證費項目名稱的函》(財綜〔2008〕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市公安部門出入境管理部門需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公民一次出入境有效每證15   元,多次出入境有效每證80 元。
    公安部門    ③往來(含前往)港澳通行證(含簽注)《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核定往來港澳長期多次有效簽注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77號),《關于調整往來港澳通行證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2〕109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914號)市公安部門出入境管理部門需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公民往來港澳通行證每張60元,前往港澳通行證每本40元。內地居民赴港澳簽注一次有效簽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簽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過一年)多次有效簽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兩年以下(含)每件120元,兩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每件160元,長期(三年)多次有效簽注每件240元。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914號),自2019年7月1日起,往來港澳通行證由每張80元降為每張60元。
    公安部門    ④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含簽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內地公安機關辦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33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調整臺灣居民來往大陸簽注、居留簽注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1389號),《財政部關于臺灣居民來往大陸簽注居留簽注收費收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5〕5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市公安部門出入境管理部門需辦理來往大陸通行證的臺灣居民一次性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含簽注)50元。一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20元,口岸一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50元,一年(含)以內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每件100元,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簽注每件100元;5年有效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每證250元,補辦每證200元,按現行規定,5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不再簽發簽注。證件加注每項次20元,一次入出境簽注、延期停留、暫住加注每項次20元。根據發改價格〔2017〕1186號,自2017年7月1日起,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收費標準,電子通行證由每證250元降為每證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證由每證50元降為每證40元。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自2020年1月1日起,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補辦)收費標準由每本500元調整為200元。
    公安部門    ⑤臺灣同胞定居證《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9號),《關于調整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價費字〔1993〕16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市公安部門出入境管理部門需辦理臺灣同胞定居證的個人。每證10元。根據發改價格〔2017〕1186號,自2017年7月1日起,臺灣同胞定居證收費標準,由每證10元降為每證8元。
    公安部門    ⑥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含簽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352號),《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1835號),《關于調整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價費字〔1993〕16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市公安部門出入境管理部門需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的個人。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卡式)每證60元,一次有效簽注每件15元,大陸居民前往臺灣簽注一次有效簽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簽注每件80元。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自2020年1月1日起,往來臺灣通行證(電子)收費標準由每本80元調整為60元。
    公安部門    ⑦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限于補發、換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補發、換發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4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補發、換發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20〕1516號),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轉發<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補發、換發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魯財稅〔2020〕44號)公安部門需辦理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港澳居民成人每人350元,證件有效期10年;兒童每人230元,證件有效期5年。
    公安部門(3)戶籍管理證件工本費(限于丟失、補辦)《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2〕97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0號),《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戶籍管理有關證件收費標準的批復》(魯價費發〔2006〕231號),《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關于戶籍管理有關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魯價費函〔2018〕6號)公安部門丟失、補辦和過期失效需重辦戶籍管理證件的個人。

    公安部門    ①居民戶口簿《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2〕97號),《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0號),《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關于戶籍管理有關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魯價費函〔2018〕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公安部門丟失、補辦和過期失效需重辦戶籍管理證件的個人。僅限于丟失、損壞補辦:居民戶口簿每本10元;集體戶口簿,城鎮每本40元,農村每本30元。收費標準有效期:2018.1.25-2023.1.24。
    公安部門    ②戶口遷移證件《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2〕97號),《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0號),《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關于戶籍管理有關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魯價費函〔2018〕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公安部門丟失、補辦和過期失效需重辦戶籍管理證件的個人。僅限于丟失、損壞補辦和過期失效重辦:每張5元。收費標準有效期:2018.1.25-2023.1.24。
    公安部門(4)居民身份證工本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關于進一步規范居民身份證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7〕3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公安部<關于規范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436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綜〔2004〕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關于印發<山東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收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3〕58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停征 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7號),《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物價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停征 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魯財綜〔2018〕20號),《省財政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居民身份證工本費管理工作的通知》(魯財綜〔2018〕61號)公安部門換領、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對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20元,對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辦理臨時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停征 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7號),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工本費。
    公安部門(5)機動車號牌工本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1號),《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統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4〕783號),《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行業標準GA36-2014),《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3〕5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機部門需辦理號牌的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低速貨車等機動車車主1、汽車號牌每副100元;
        2、掛車號牌每面50元;
        3、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拖拉機號牌每副40元;
        4、摩托車號牌每副35元;
        5、機動車臨時號牌每張5元。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自2020年1月1日起,摩托車號牌工本費標準由每副70元調整為35元。
    公安部門    ①號牌(含臨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1號),《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統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4〕783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行業標準GA36-2014),《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3〕5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機部門需辦理號牌的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低速貨車等機動車車主1、汽車號牌每副100元;
        2、掛車號牌每面50元;
        3、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拖拉機號牌每副40元;
        4、摩托車號牌每副35元;
        5、機動車臨時號牌每張5元。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自2020年1月1日起,摩托車號牌工本費標準由每副70元調整為35元。
    公安部門     ②號牌專用固封裝置《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1號),《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統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4〕783號),《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行業標準GA36-2014),《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3〕5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機部門需辦理號牌的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低速貨車等機動車車主單獨補發號牌專用固封裝置每個1元。
    公安部門    ③號牌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1號),《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統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4〕783號),《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行業標準GA36-2014),《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3〕5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機部門需辦理號牌的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低速貨車等機動車車主鐵質號牌架每只5元,鋁合金號牌架及同類產品每只10元。
    公安部門(6)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駕駛證工本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1號),《財政部   國家計委關于批準收取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核機動車抵押登記費的復函》(財綜〔2001〕67號),《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和機動車抵押登記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1979號),《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統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4〕783號),《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0號),《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3〕5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辦理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駕駛證的車主行駛證每本10元、臨時行駛證每本10元;機動車登記證每證10元;駕駛證每證10元。
    公安部門(7)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8〕3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1575號),《山東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魯財綜〔2008〕49號),《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3〕5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臨時入境不超過三個月的境外機動車駕駛人《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
    8公安部門外國人簽證費《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同意調整內地公安機關對外國人簽證收費標準的復函》(計價格〔2003〕392號),《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0號),《公安部   財政部關于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99號),《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3〕54號)市公安部門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出入境簽證的外國公民詳見文件計價格〔2003〕392號。
    9公安部門中國國籍申請手續費(含證書費)《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0號),《公安部   財政部關于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99號),《公安部關于調整外國人簽證、證件收費標準的通知》(公通字〔1996〕89號),《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3〕54號)市公安部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中國國籍的外國公民詳見文件公通字〔1996〕89號。
    10民政部門殯葬收費《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關于發布民政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2〕673號),《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民政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魯價費發〔2012〕149號),《濟南市物價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殯儀館有關殯葬收費的通知>》(濟價費字〔2014〕90號),《濟南市居民身故后基本殯葬費用減免補助實施辦法》(濟民發﹝2016﹞168號),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山東省定價目錄》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0】1361號)民政部門殯葬服務機構接受殯葬服務的遺屬詳見濟價費字〔2014〕90號。
    11自然資源部門土地復墾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第56號令),《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山東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02號),《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收費基金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財綜〔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對土地造成破壞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繳納;
        (二)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繳納。

    12自然資源部門土地閑置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收費基金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財綜〔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國稅   財政 自然資源 住建 人行關于土地閑置費 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12號)所在地稅務機關未動工開發滿一年,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構成土地閑置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除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以取得土地發生的成本(扣除稅收)為劃撥土地價款;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以土地出讓金總額為土地出讓價款。滿兩年的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13自然資源部門不動產登記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山東省國土資源廳轉發<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轉發不動產登記收費有關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魯國土資字〔2017〕1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5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免征易地扶貧搬遷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53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市、縣國土資源部門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所有權及其登記的單位和個人住宅類80元/件,非住宅類550元/件
        對于申請辦理車庫、車位、儲藏室不動產登記單獨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的,不動產登記費減按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每件80元收取。
        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不動產登記費。

    14自然資源部門耕地開墾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山東省土地整治條例》,《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收費基金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財綜〔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4〕7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濟南市國土資源局   濟南市財政局 濟南市物價局《關于調整全市耕地年產值標準的函》(濟國土資函〔2014〕63號),濟南市政府《關于耕地占補平衡問題的請示》批復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單位1、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繳納;
        2、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繳納。
        3、全省當年度指標交易價格平均值。

    15水利部門污水處理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貫徹落實發改價格〔2015〕119號文件加強污水處理收費標準調整工作的通知》(魯價格一發〔2015〕30號),《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建設廳 山東省環境保護局關于貫徹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的通知>的通知》(魯價費發〔2000〕21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06〕7號),《關于印發濟南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濟證辦發[2007]31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關于調整濟南市城市供水價格的通知》(濟價格字〔2015〕26號),《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城市非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濟發改物價〔2017〕445號),《關于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的通知》(濟水發[2020]134號)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完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征收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每立方米1元;非居民和特種用水污水處理費1.4元;地下水自備水源取水污水處理費居民用水1元;非居民用水2元;礦坑排水每立方米1.3元。非居民用水到戶價格每立方米6.05元,特種用水到戶價格每立方米16.30元。
    16水利部門水土保持補償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關于印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8號),《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水利廳關于降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魯價費發〔2017〕58號),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水利廳、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關于印發山東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稅〔2020〕17號),《轉發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水利廳、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關于印發山東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濟財非稅【2020】4號),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降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函(魯發改成本函【2021】37號)。所在地稅務機關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單位和個人。前款所稱的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燒制磚、瓦、瓷、石灰;3、排放廢棄土、石、渣。(一)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開工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每平方米1.2元。在開采期間,對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礦石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計征,其中露天開采的每噸1元,非露天開采的每噸0.5元。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照不超過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不超過400平方米計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下同)。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的,不再重復計征。(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的,不再重復計征。(五)征占地面積不足0.5公頃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項目,收費標準由每平方米1.2元降為每平方米0.1元。收費標準有效期:2017.7.15-2022.7.14;標準(五)自2021年5月20日起執行。
    17交通運輸部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部   財政部   國家物價局<關于印發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號),關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魯價涉發【1994】185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5〕68號),《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的通知>》(魯建城字〔2015〕32號),山東省發改委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城市道路占用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19〕12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的意見》(國辦發【2020】27號)縣級及以上道路交通主管部門1、向因興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設置停車位、搭建棚亭、擺設攤點、設置廣告標志等占用城市規劃區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費。
        2、向因施工、搶修地下管線等挖掘城市規劃區內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收取挖掘修復費。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收費標準為0.5元/平方米/天。主次干路、瀝青路面:560元/平方米;支路與非機動車道瀝青路面:450元/平方米;條(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瀝青路面:58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方磚:240   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磚:22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100元/平方米。政策性加收標準詳見魯建城字〔2015〕32號。根據魯發改成本〔2019〕121號,城市道路占用費收費標準有效期為2019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2日。
    18工業和信息化無線電頻率占用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計價費〔1998〕21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第二代蜂窩公眾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2396號),《關于核定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74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調整“村通工程”無線電通信和“村村通工程”無線電廣播電視傳輸發射臺站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2812號),《國家發改委   財政部關于無線電新業務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00號),《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發改委   財政部關于無線電新業務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的通知》(魯價費發〔2003〕2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8〕601號),國家計委、財政部、信息產業部關于減免全國氣象部門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有關問題的復函(計價格【2000】1015號)無線電管理機構使用無線電頻率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及個人詳見發改價格〔2017〕1186號。
    19衛生健康部門預防接種服務費《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6〕1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488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綜〔2008〕47號),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發改委   山東省民政廳《關于認真落實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魯財稅〔2020〕3號)
       
    縣級及以上衛生計生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受委托提供第二類疫苗接種服務時,向受種者或其監護人收取22元/劑次(包括接種耗材費)
        預防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種時免收預防接種服務費。
    根據(魯發改成本〔2019〕200號),收費標準有效期為2019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
    20衛生健康部門鑒定費





    衛生健康部門    (1)醫療事故鑒定費《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6〕14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中華醫學會收取醫療事故鑒定費的復函》(財綜〔2003〕2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488號),《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醫療事故鑒定收費標準的復函》(魯價費函〔2016〕93號),《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關于醫療事故鑒定收費標準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20]745號市衛生計生部門醫療事故鑒定機構對醫療事故或文件的確認和處理存在爭議的病員及其家屬與醫療單位國家衛生計生委所屬中華醫學會鑒定收費標準為每例8500元,山東省醫學會收費標準為每例3500元。市級醫學會收費標準為每例2500元。

    衛生健康部門    (2)職業病診斷鑒定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6〕1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488號)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我省各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開展鑒定服務,其收費標準為:市級每人次350元;省級初次鑒定每人次350元,再次鑒定每人次500元。

    衛生健康部門    (3)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費《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6〕14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費的通知》(財綜〔2008〕7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488號),《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物價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費的通知>的通知》(魯財綜〔2008〕75號),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收費標準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19〕283號)市衛生計生部門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機構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結論存在爭議的疫苗受種者或監護人、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3500元/病例。
    21衛生健康部門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20〕17號),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收取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的通知》(魯財稅〔2020〕22號),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20〕909號)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不直接配送至接種單位的非免規疫苗生產企業10元/劑次
    22衛生健康部門社會撫養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57號)(新增),《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6〕14號)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不符合《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一)對不符合《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支配收入為基數,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注:根據山東省衛生計生委關于轉發《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條文適用問題的答復》的通知(魯衛政法發〔2016〕1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從政府統計公報將“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調整為“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一年度起,對不符合新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農村居民征收社會撫養費時,適用“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基數。)
        (二)對符合《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生育時仍未申請補辦生育證的,對夫妻雙方分別處以五千元罰款。對不符合省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每多生育一個子女,依照第(一)項規定基數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六十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照第(一)項規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一)項規定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個子女,依照第(一)項規定基數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23人防部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中發〔2001〕9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建設部印發關于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0〕474號),《山東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取消253項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的通知》(魯財綜〔2012〕8號),《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價費發〔2016〕125號),《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繳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財綜〔2016〕7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易地扶貧搬遷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53號),《山東省發改委、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的函》(魯發改成本函〔2021〕38號),關于減免中小學校舍建設有關收費的通知(魯財綜【2015】63號),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的通知(財綜[2007]5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7號),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58號)
       
    所在地稅務機關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含城市新區、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內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質、地形條件不宜修建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修建,但應按規定標注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每平方米2000元計收;防空地下室(6B級)易地建設費市轄六區和高新區按800元/平方米計收,其他縣按照600元/平方米計收。
        對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的收費標準降為0。
    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的收費標準降為0自2021年5月20日起執行。
    十一24法院訴訟費《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財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人民法院訴訟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行〔2003〕275號),《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統籌訴訟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3〕6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訴訟費退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行〔2019〕283號),關于印發《山東省人民法院訴訟費退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21】7號)縣級及以上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25市場監管部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關于放開部分檢驗檢測經營服務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99號),《關于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財綜〔2011〕16號),《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鍋爐等特種設備審查及檢驗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1〕10號),《關于印發山東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整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109號),《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明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復函》(魯價費函〔2017〕43號),《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20〕816號),關于降低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收費標準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21】226號)質監部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詳見《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20〕816號)
       
       

    十三26仲裁部門仲裁收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仲裁收費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19號),《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國辦發〔1995〕44號),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仲裁收費政策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20】1452號)市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的當事人仲裁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人民幣):爭議金額5000元(含)以下部分,100元;5000元至50000元(含)部分,按爭議金額4%計收;50000元至100000元(含)部分,按爭議金額3%計收;100000元至200000元(含)部分,按爭議金額2%計收;200000元至500000元(含)部分,按爭議金額1.5%計收;500000元至1000000元(含)部分,按爭議金額0.8%計收;1000000元以上部分,按爭議金額0.4%計收。  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十四27相關部門考試考務費見《濟南市考試考務費目錄清單》



    十五28交通運輸部門車輛通行費(限于政府還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關于在公路上設置通行費收費站(點)的規定》(交公路發〔1994〕686號),《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規范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有關事項的通知》(魯交財〔2017〕83號),《交通運輸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優化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發〔2019〕99號),《關于普通路橋車輛通行費有關事項的通知》(魯交財〔2019〕68號)市交通運輸部門境內所有政府還貸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實行按車型收費和貨車計重收費兩種計征方式。具體收取標準詳見魯交財〔2019〕68號文件規定。
    十六29相關行政機關信息公開處理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魯政辦字〔2020〕179號)各級行政機關向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數量或者頻次范圍的申請人收取按現行規定執行,詳見國辦函〔2020〕109號
     省級立項(7項)
    1教育部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報名考試費《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報名考試費征繳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財綜〔2012〕140號)、《關于進一步規范教育招生考試收費征繳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財綜〔2014〕18號),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魯價費函〔2015〕59號),《省發改財政廳《關于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20)1435號),貫徹落實教育部等6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魯教財字【2020】12號)
       
    教育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參加該考試的學生收費標準核定為16元/科/次。
    2教育部門中小學住宿費《關于2008年規范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魯教監字〔2008〕5號),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山東省定價目錄》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0】1361號),《關于印發山東省中小學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20]648號),貫徹落實教育部等6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魯教財字【2020】12號)教育部門寄宿制中小學需要寄宿的學生義務教育階段:(城市)70元/生學期。
    3公安部門養犬管理服務費《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對濟南市申請設立“養犬管理服務費”收費項目的批復》(魯財綜〔2007〕27號),《濟南市養犬管理規定》(2007年3月21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公安部門治安管理部門養犬的單位和個人飼養小型犬的,管理服務費每只犬第一年為四百元,以后每年度為二百元;飼養其他犬只的,管理服務費每只犬第一年為八百元,以后每年度為四百元。辦理犬只免疫、登記時不再收取其他費用。
    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錄用考試報名考務費《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物價局關于同意事業單位招聘人員報名考試考務費的函》   (魯財綜〔2007〕111號),《關于重新明確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錄用考試報名考務費標準問題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18〕1427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參加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錄用考試的個人筆試每人每科40元,面試每人每場次70元。
    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費《關于改革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21〕638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授權的相關單位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的個人具體收費標準參見魯發改成本魯發改成本〔2021〕638號文件。
       

    6老年大學老年大學學費《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魯政辦字〔2015〕224號),《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老年大學學費問題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20]627號)老年大學老年大學學員保健、國畫、書法、文學、聲樂、外語、攝影、戲曲、舞蹈以及生活類專業每生每學期不超過150元;表演專業每生每學期不超過200元;計算機專業每生每學期不超過240元;器樂專業(電子琴、古琴、手風琴)每生每學期不超過260元;鋼琴等特殊專業每生每學期不超過500元。學校可根據不同專業類別及培養層次,在上述標準范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7衛生健康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費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費的通知》(魯財稅〔2020〕45號),山東省發展改革委、山東省財政廳《關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收費標準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20〕1310號)、《山東省發展改革委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疾控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收費政策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21〕117號),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關于降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新冠病毒核算監測收費標準的通知(魯發改成本函〔2021〕86號)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自愿進行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單位和個人(僅限于疫情期間)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收費標準為   45   元/人次,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征冠狀病毒抗體檢測收費標準繼續執行25元/人次,檢測試劑費用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際采購成本(政府采購價格零差率加價)另行計收。
          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衛生健康部門技術要求和標準進行新冠病毒混合核酸檢測時,5個樣本混檢收費標準為23元/人次,10個樣本混檢收費標準為12元/人次,均不得另外收取檢測試劑等其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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