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1137010000418859XL/2023-14900 組配分類: 文字解讀
- 發布機構: 市政府辦公廳 發布日期: 2023-12-30
- 標題: 政策解讀:《濟南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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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濟南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濟政發〔2018〕33號)(以下簡稱原《辦法》)將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2023年1月4日,《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魯財稅〔2023〕1號)印發實施,規范了全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政策,進一步明確了政策邊界和征收范圍。
二、政策依據
濟南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財稅〔2015〕30號)、《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魯財稅〔2023〕1號)(以下簡稱《通知》)等相關文件,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征求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審計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的意見,召開相關專營企業、部分房地產企業座談會,并在市財政局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1個月,根據反饋意見進行多輪修改完善,通過了部門規范性文件公平競爭審查和合法性審核,制定了新的《濟南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三、出臺目的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于政府強制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原《辦法》到期后如繼續征收,需做延期或修改重新發布。為進一步做好配套費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使征收管理工作更加規范,對濟南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繼續提供有力的資金支持,我們修訂了相關內容,形成了《辦法》。
四、重要舉措
(一)明確適用范圍。將原參照執行的平陰縣、商河縣以及區劃調整的萊蕪區、鋼城區統一納入適用范圍。修訂后,濟南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全部適用本《辦法》。
(二)明確征收對象。《辦法》第四條規定“凡在本市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房屋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據本辦法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三)明確征收主體。濟南市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部門。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支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工作;其他區縣(功能區)原則上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工作。”
(四)完善征繳環節。《辦法》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五)合并征收項目。按照《通知》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均作為一個政府性基金項目管理,不得再分為綜合配套費和專項配套費”的要求,《辦法》將我市綜合配套費和專項配套費合并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六)征收標準不變。根據省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規范涉企收費的意見》(魯政辦發〔2017〕71號)文件中“對現行的政府性涉企收費,能減則減、能免則免,確保收費項目‘只減不增’、收費標準‘只降不升’”的要求,《辦法》中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仍執行246元/平方米的收費標準。
(七)明確減免條款。《辦法》中減免條款按照省財政廳《通知》的減免相關規定執行。
(八)增加退庫條款。按照山東省財政廳 財政部山東監管局《關于加強非稅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魯財庫〔2020〕33號)文件的要求,《辦法》第十五條增加了配套費退庫業務的相關條款:“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入庫后需要退庫的,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嚴格審核后,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辦理。”
五、施行日期
原《辦法》將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為保證政策的連續性,確保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及時征收,《辦法》于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六、聯系機構及聯系電話
聯系機構:市財政局綜合處
聯系電話:0531-51703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