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法宣傳】民法典涉外條文解讀 |
||
|
||
|
民法典是以調整國內民事關系為宗旨的法典,特別是在沒有設置“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編”的情況下,基本上沒有以確定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為目的的規則。但其中有些條文又涉及涉外民事關系,主要體現在三大層面。 一是訴訟時效。2020年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對國內民事訴訟時效進行了規定外,民法典也關注了國際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問題。民法典第594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結合兩個條文可知,民法典第594條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的訴訟時效規定為四年,正好屬于第188條中“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 相比國內合同關系,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涉及更多當事人,各方當事人的國籍和住所可能分屬多個國家,當事人行為和法律關系標的物也可能位于多個國家,標的數額也可能更大,糾紛產生后各相關當事人在前期處理糾紛時也會耗費更多時間,因此,做出國際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長于國內民事訴訟的時效這樣的規定,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 2010年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7條規定:“訴訟時效,適用相關涉外民事關系應該適用的法律。”根據這條法律適用規則,如果一項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爭議應該適用中國的民法典來處理,那么,因這項爭議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就應該適用民法典第594條的規定,確定為四年。 由此可見,民法典雖不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但其中的相關規定會對涉外民事糾紛的解決和法律適用產生影響。 二是機關法人作為保證合同的主體。民法典第683條規定:“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債權人為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而產生的保證合同關系屬于涉外民事關系,民法典對于機關法人能否為保證人,主張根據債權人是否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來確定,使保證合同的主體因為合同關系具有涉外性而得以擴大,表明了民法典具有區別對待不含涉外因素的民事關系和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關系的意識,又一次體現民法典對涉外民事關系一定程度的關注。 三是華僑和外國人的收養。華僑的住所在外國,因此華僑的收養屬于涉外收養。民法典在對國內收養關系作出規定的同時,也對華僑和外國人的收養作了特別規定。 民法典第1099條第2款規定:“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1項規定的限制。”民法典第1098條第1項規定的限制是,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條件。第1099條第2款的排除規定表明,華僑的收養可不受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條件的限制。 民法典第1109條還對外國人在中國的收養作了規定:“外國人依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并與送養人簽訂書面協議,親自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收養人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條規定確定了外國人在中國參與收養關系的權利和應該遵守的收養程序。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28條規定:“收養的條件和手續,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收養的效力,適用收養時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收養關系的解除,適用收養時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根據這一規定,如果中國法院受理華僑和外國人在中國的收養案件,關于收養條件和手續、收養的效力和收養關系的解除,都有可能適用中國關于收養的規定,其中重要的規定就是上述民法典第1098條、第1099條和第1109條的規定。由此可見,民法典針對涉外收養關系所作的這三條規定,很好地對接了涉外收養關系,是民法典對涉外民事關系具有一定調整效力和影響力的又一體現。 (轉載自鄭州旅游職業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民法典涉外規則》,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 |
||
| 【打印本頁】【關閉窗口】 |
||
| 上一篇: 下一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