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濟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草案內容
- 起草說明
- 征集意見
- 意見反饋
為了加強公共消火栓管理,保障消防救援用水,維護公共安全,市消防救援支隊對《濟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進行修訂,起草了《濟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說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相關規(guī)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5年7月20日。
意見和建議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提出:
1、登錄濟南市政府網站(http://www.bizip.cn),通過網站首頁上方“互動—調查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fā)送至jnfazhi@163.com,郵件主題請標明“濟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立法意見建議”;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濟南市歷下區(qū)奧體中路5166號濟南市消防救援支隊法制與社會消防工作處(郵編:2500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濟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立法意見建議”字樣。
濟南市消防救援支隊
2025年6月20日
濟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了加強公共消火栓管理,保障消防救援用水,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公共消火栓的規(guī)劃、建設、維護、使用及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消火栓,是指與城鄉(xiāng)公共供水管網連接,設置于單位、居民住宅區(qū)等用水總表或總閥以外的,由閥門、出水口和栓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包括城鎮(zhèn)公共消火栓和農村公共消火栓。
單位、居民住宅區(qū)配建,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室外消火栓,由所在單位或者物業(yè)服務企業(y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履行日常管理、維護保養(yǎng)職責。
第三條 (政府職責)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公共消火栓建設與維護保養(yǎng)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qū)內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部門職責)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對本轄區(qū)內公共消火栓維護和管理工作實施監(jiān)督。
城鄉(xiāng)水務部門負責組織供水單位按照消防專項規(guī)劃和技術標準落實公共消火栓及供水管網的建設和維護工作,對已建公共消火栓不符合技術標準的,組織實施補建。
發(fā)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yè)農村等部門應當按職責,做好公共消火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規(guī)劃設計)消防救援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等部門編制消防專項規(guī)劃時,應當明確公共消火栓的布局、設置及用水量、水壓等內容。
消防專項規(guī)劃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guī)劃,并與城市更新、供水、交通等相關專項規(guī)劃相銜接。
交通運輸、城鄉(xiāng)水務部門在編制城鄉(xiāng)道路、供水等專項規(guī)劃時,涉及公共消火栓布局、設置等內容的,應當征求消防救援部門的意見。
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村莊規(guī)劃時,應當根據實際,對農村公共消火栓等消防設施布局、設置作出具體安排。
第六條 (建設標準)公共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線的設計、建設、安裝及維護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有關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符合防凍、抗壓要求。綠化帶內的公共消火栓應當設置醒目標識,周邊綠植不得影響公共消火栓的使用。
市、區(qū)縣政府應當逐步將公共消火栓建設納入智慧城市、數字城市、物聯網管理系統,推動使用配備壓力監(jiān)測、漏水報警、電子標簽等裝置的智能消火栓。
鼓勵在商業(yè)密集區(qū)、古建筑保護群、歷史文化街區(qū)、消防車無法通行的區(qū)域和建筑耐火等級低、火災危險性大的區(qū)域,高于國家標準建設公共消火栓。
第七條 (建設驗收)公共消火栓由道路建設單位組織建設或者委托供水企業(yè)建設,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驗收合格后,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設單位應當將公共消火栓數量、分布圖、安裝位置(含定位坐標)、型號等相關資料移送城鄉(xiāng)水務部門和消防救援部門。
第八條 已建市政道路以及符合條件的其他道路,未配建公共消火栓的,或者建設不足、不符合技術標準、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城鄉(xiāng)水務部門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城鄉(xiāng)水務部門組織供水企業(yè)進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技術改造。
第九條 (農村供水)農村地區(qū)有集中供水管網的應當建設公共消火栓,重點覆蓋街道(鎮(zhèn))駐地、村莊、古建筑群、森林防火重點單位。
無公共消火栓或者滅火救援給水不足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消防水池,或者利用水質、水量有保證的天然水源設置滿足消防車取水的設施,并將設置地點、數量等情況報當地消防救援部門。
第十條 (改建拆除)因道路改、擴建等工程建設確需改建、拆除或者遷移公共消火栓,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當地消防救援部門。
第十一條 (日常使用)公共消火栓專供應急救援、火災預防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火栓;
(二)埋壓、圈占、遮擋公共消火栓;
(三)在公共消火栓5米范圍內堆物、設攤、停車和建造建(構)筑物等影響其使用的;
(四)擅自開啟公共消火栓取水;
(五)其他妨害公共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第十二條 (維護保養(yǎng))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市政道路已經移交使用的,由供水企業(yè)負責,市政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市政道路建設單位負責。
農村地區(qū)公共消火栓的維護和管理責任單位由區(qū)縣人民政府確定;未確定的,由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管理職責)公共消火栓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建立健全巡查、維護和管理制度,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和維護,確保完好有效;
(二)建立公共消火栓電子檔案,如實記錄公共消火栓設置數量、分布、安裝位置(含定位坐標)、型號及檢查、維護等情況,每年向城鄉(xiāng)水務部門和消防救援部門報備;
(三)向社會公布消火栓24小時故障報修電話,接到報修電話或者相關部門通知后,立即組織搶修維護;
(四)應急搶修應當及時向消防救援部門通報情況,供水管網因故障或者維護需要停水的,應當事先告知消防救援部門。
第十四條 (督查考核)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公共消火栓建設管理情況進行督查、考核,明確公共消火栓管理的目標、任務、考核、獎懲等內容。
第十五條 (法律責任)消防救援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guī)定,對埋壓、圈占、遮擋公共消火栓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綜合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guī)定,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施工或者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城鄉(xiāng)水務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照《城市供水條例》《濟南市供水條例》有關規(guī)定,對擅自開啟消火栓取水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guī)定,對損毀、盜竊公共消火栓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在劃定道路停車位時,應避開公共消火栓;對在公共消火栓旁邊違規(guī)停放車輛,影響公共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依規(guī)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在公共消火栓建設、管理、維護、保養(yǎng)和使用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一)公共消火栓設置達不到有關規(guī)定標準或者規(guī)劃要求,且未制定整改計劃或者未落實的;
(二)未完成年度公共消火栓補建、維護、保養(yǎng)任務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市政道路不按規(guī)定設置公共消火栓的;
(四)不履行公共消火栓管理職責的;
(五)對政府協調解決的公共消火栓建設、管理事項拒不辦理或者拖延辦理的;
(六)未按標準修建消防車取水設施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濟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濟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我市關于我市行政區(qū)域內公共消火栓規(guī)劃、建設、維護、使用及其監(jiān)督管理的政府規(guī)章?!掇k法》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為使其更加符合現階段我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現狀,進一步完善《辦法》條款,市消防救援支隊按照市政府立法程序規(guī)定,對《辦法》進行修訂,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辦法》施行的意義
公共消火栓是專門用于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做好公共消火栓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是提高城市火災風險抵御能力的重要手段?!掇k法》自2002年施行以來,明確了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供水企業(yè)、單位、個人對于公共消火栓的職責和義務,明確了公共消火栓規(guī)劃設計、建設、安裝、維護及使用的具體要求,明確了公共消火栓管理和使用經費的列支要求。為我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了符合實際的法律遵循,對我市消防救援事業(yè)的發(fā)展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二、《辦法》修訂的原因和調研情況
2018年國家機構改革以來,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辦法》涉及到的相關機構名稱和職能發(fā)生了變化,公共消火栓管理的要求也有了新的規(guī)定。2025年,《辦法》修訂列為市政府立法項目,市消防救援支隊成立了立法工作專班,開展了大量切實有效的調研工作。2025年4月,工作專班先后6次到市司法局、市水務局、市水務集團、萊蕪區(qū)、平陰縣,通過座談了解、實地考察等形式,調研我市消火栓建設、管理現狀和存在的問題,現場收集反饋問題27條,意見建議19條。2025年5月,市消防救援支隊向市財政、發(fā)改、公安、城管、住建、規(guī)劃、交通運輸、農業(yè)農村、園林綠化等9個市直部門,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各消防救援大隊及機關相關處室(合計47個單位)書面征求意見,共收集意見建議14條。
三、擬立法解決的重點問題
經過調研,共匯總《辦法》存在問題6條:
(一)公共消火栓規(guī)劃、建設、維護、使用涉及到的部門或單位名稱和工作職能發(fā)生了變化;
(二)公共消火栓建設、維護經費落實不到位,需要通過修訂進一步明確資金來源、撥付渠道等;
(三)物聯網、大數據等高科技手段在公共消火栓管理維護中未涉及,需要提出可行性工作要求;
(四)根據國家鄉(xiāng)村振興的戰(zhàn)略部署要求,明確鎮(zhèn)村公共消火栓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的建設、管理責任,規(guī)范農村地區(qū)的公共消火栓及配套管網設施建設標準,確保消防用水能夠覆蓋鄉(xiāng)鎮(zhèn)建成區(qū)、古建筑群、森林防火重點區(qū)域;
(五)對損壞、挪用及擅自開啟公共消火栓取水、盜水,遮擋公共消火栓的違法行為處理過輕;
(六)完善公共消火栓規(guī)劃、建設、維護等方面工作考評、獎懲等措施。
四、立法依據和參考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2020年3月27日修正版)、《山東省消防條例》(2015年修正版)、《濟南市城市供水條例》(2018年7月27日修正版)等法律法規(guī)。
(二)《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fā)〔2017〕87號)、《山東省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59號)等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
(三)學習借鑒2010年以后江西省、寧波市、成都市、淄博市、西安市等34個省、市關于公共消火栓管理的有關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
濟南市消防救援支隊
2025年6月16日
《濟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建議及采納情況的說明
根據《濟南市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計劃》和立法程序的相關要求,我支隊于2025年6月20日至7月20日,通過市政府網站將《濟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到截止日期,共收到市民的意見建議2條,現將采納情況及理由說明如下:
一、對市民提出的增設“公眾監(jiān)督與獎勵”條款的意見建議,經研究不予采納,投訴舉報與獎勵在《濟南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濟應急發(fā)〔2022〕67號)中已有規(guī)定,無需在本辦法中重復體現。
二、對市民提出的“在軌道交通站點增設公共消火栓、免除代建單位消火栓的水表”的意見建議,經研究不予采納,依據《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guī)范》(GB50974-2014),市政消火栓的規(guī)劃靠近十字路口,與軌交站點的位置基本重合,不再重復表述。另外,市政消火栓主要為消防車輛供水使用,不能直接用于取水滅火,軌道交通站點內配建有室內消火栓,可直接用于滅火使用。同時,單位、居民住宅區(qū)配建的消火栓,其產權和管理權均屬于單位和居民,不屬于公共消火栓范疇。
感謝社會各界對我支隊立法工作的關注與支持。
濟南市消防救援支隊
2025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