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1137010000418859XL/2017-13611 組配分類: 濟政辦發
- 成文日期: 2017-12-27 發布日期: 2017-12-27
- 發布機構: 市政府辦公廳 統一編號: JNCR-2017-0020017
- 標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 濟政辦發〔2017〕61號 有效性: 2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濟南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27日
濟南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執行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經營者,下同),是指通過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以及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由市城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約車運力實施動態監測,提出運力規模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按確定的年度調控規模組織實施。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市城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籌負責我市網約車經營服務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縣級以及有管理職能的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做好網約車經營服務相關管理工作。
市發改(物價)、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工商、質監、稅務、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營管部等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網約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且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以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處理能力,以及供交通運輸、通信、公安、稅務、網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我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應服務機構并依法納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六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營業執照及企業法人授權該分支機構全權承擔本市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授權委托書,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管理人員等證明材料、信息及相關保障配套設施;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以及供交通運輸、通信、公安、稅務、網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行業監管平臺并確保實時傳輸的承諾,服務器設置在我國內地的情況說明(服務器不在本市的,提供服務器數據在本市同步備份并接受有效監管的承諾),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管理制度文本。內容包括駕駛員管理考核制度、服務質量承諾及保障制度、服務評價及投訴申訴制度、運價規則及公示制度、車輛審查及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數據庫接入監管平臺的維護保障制度、維穩及應急處置制度、車輛調度及指令性運力保障制度等;
(八)信用承諾書。內容包括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規范管理、誠信經營、安全生產、文明服務,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具有合法資格,限期清理不合規車輛、駕駛員,實時傳輸真實、全面、完整的數據以及違法失信經營后自愿接受約束和懲戒等條款。信用承諾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以規范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并接受社會監督;
(九)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省公安部門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第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因合并、分立產生新的經營主體的,應當重新申請經營許可;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有變更名稱、機構負責人、辦公場所等情形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或依法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告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將其相應的網約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上述變更、暫停或終止運營等情形,應同時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備案。
第三章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號牌,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符合營運車輛環保、安全技術標準,且車齡從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日未滿1年;
(三)新能源汽車軸距大于2600毫米,綜合工況續航里程大于250千米;非新能源汽車軸距大于2700毫米且不得與在運普通巡游車車型相同,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高于11.5萬元;
(四)具備ABS防抱死制動系統和車身電子穩定控制系統,以及前排座位安全氣囊和前后座安全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先由申請加入并已取得經營許可資格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按規定條件初檢合格后,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購置發票、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非初次登記車輛還應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車輛掛牌后的彩色照片及照片電子文檔;
(四)車輛所有人為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應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車輛所有人為非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應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交申請,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個人為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雙方簽訂的有效委托協議及入網營運合同原件(含經營風險約定條款)、車輛初檢合格證明;
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還應提交個人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復印件,車輛所有人應具體從事網約車服務,且名下無登記的其他網約車。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不得噴涂巡游車標志標識,不得安裝頂燈、空車燈,車身顏色不得與巡游車車身顏色相同或相似。
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網約車經營服務車輛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審核通過的決定。審核通過的,由網約車平臺公司組織完成下列工作:
(一)組織車輛到具有資質的相應檢測機構進行環保和運營安全性能檢測;
(二)組織車輛安裝符合國家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技術要求的車載終端設備,包括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發票打印裝置,以及具備固態存儲(72小時以上)、無線傳輸、車內外影像監控功能的行車記錄裝置,接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等相關部門監管平臺,并可實時發送位置信息等運營數據;
(三)按規定額度投保營業性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乘客意外傷害險等。
經檢測,車輛技術等級達到二級以上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網約車申領號牌證明信(初次登記車輛)或變更車輛登記使用性質證明信(已登記車輛),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攜證明信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完成上述工作的車輛進行查驗,符合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五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自車輛初次注冊登記之日起不超過8年。提前終止經營的,應將相應許可證件交回原許可機關。
自本細則施行之日起6個月的規范期結束后,在確定的年度調控規模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優先發放給自購車輛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及新能源車輛。
第十六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
(三)3年內無因從事非法營運被查處的記錄;
(四)具有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五)身體健康,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無重大疾病或職業禁忌癥;
(六)被吊銷客運資格的駕駛員,自吊銷之日起已滿3年;
(七)承諾同時服務的網約車平臺公司不超過2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根據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依照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照有關規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理申請的,應由其先進行初步檢驗并出具證明。
具備巡游出租汽車從業資格的駕駛員,在最近3年內連續從事運營服務,誠信考核等級均達到AAA級,且符合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直接參加考核,合格的予以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執行下列規定:
(一)建立規章制度,遵守行業規定,接受行業管理,公示對駕駛員的收費及獎懲標準,并將運營數據實時傳輸至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等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
(二)承擔主要經營風險,不得通過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經營風險;
(三)如實采集、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及車牌等信息,鼓勵配置車內電子運輸證、駕駛員證。駕駛員載客時,不得推送新的運營信息;
(四)加強安全管理,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安全目標及責任分工,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
(五)執行運營服務標準,公開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在線投訴處理制度,公布本市24小時人工服務固定電話,負責投訴受理,并在3日內辦結;投訴者對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意的,交由市出租車行業服務熱線受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并對車輛定期進行檢查檢測,確保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做好記錄。
網約車在服務協議期內,同時加入的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超過2家;不得擅自噴涂、張貼標志標識,不得利用車身做商業性廣告;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有關規定,逐步配置電子標識。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對車況條件、營運保險等已達不到本細則規定或逾期未審驗的車輛,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立即停止向其派發營運任務,并及時責令整改,對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或逾期未整改的,應當及時提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注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二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負責確保使用的車輛購買營運性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每座不低于15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不低于50萬元)及乘客意外傷害險等險種,車內人員傷亡保險額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萬元,并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第二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對網約車駕駛員加強管理,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招用的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不得減輕或者豁免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乘客承擔的承運人責任。
(二)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訓,保證線上線下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三)應當記載網約車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四)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對其服務給予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合理確定運價,符合國家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如有調整須提前7日向社會公示運價體系,保持價格相對穩定;應實行明碼標價,平臺軟件不得有惡意加價程序。在乘客發出約車需求及結算時,客戶端顯著位置應顯示運價規則、行駛里程、行駛時間及收費金額等信息,并在服務結束時,向乘客實時提供由市稅務部門監制的紙質或電子版出租汽車發票。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以及損害國家、公眾利益或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當發生以低于成本價運營或超過公示運價標準等惡意競爭行為時,由相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實行干預和執法,必要時啟動政府指導價。
第二十三條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守則:
(一)文明禮貌,服務規范,遵守交通規則;
(二)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三)按照合理路線或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繞行;
(四)接受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和服務質量考評,配合處理投訴;
(五)按照乘客意愿使用音響、空調等車內設備;
(六)執行運價標準,按乘客要求提供當次出租汽車發票,不得轉借票據;
(七)接單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載,載客途中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服務;
(八)不得私自轉租網約車或私自聘用駕駛員;
(九)車輛和駕駛員應當與應召信息一致;
(十)駕駛網約車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機場、車站等設立統一巡游車調度服務站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
(十一)在乘客下車時應提示攜帶其物品,如發現遺失物品應及時歸還或上繳。
第二十四條網約車乘客應當文明乘車,按照約定標準及計費方式支付乘車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網約車駕駛員有權拒絕或者中止提供營運服務,已經產生的費用由乘客據實支付:
(一)攜帶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
(二)攜帶物品超過車輛承載能力或者可能污損車輛的;
(三)攜帶家禽、寵物等動物乘車,未征得駕駛員同意的;
(四)在禁止停車的路段及在左側車門上下車的;
(五)夜間乘坐網約車駛離市區或者到偏僻地區時,不配合駕駛員到警務工作站(點)或就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的;
(六)實施或者要求駕駛員做出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明確告知用戶對相關信息采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等。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相關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有效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我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與業務無關的各類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七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組織或容許他人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監管平臺,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監管,實現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等有關部門與網約車平臺公司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包括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和營運數據、軌跡查詢、服務質量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網約車市場監管,強化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對于已取得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經檢查不再具備或不符合原許可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及時下達限期整改通知,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關條件的,依法注銷對其所作的行政許可。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對出現未履行承運人責任、嚴重違法違規、服務質量測評不合格等情形的,應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同時,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等有關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對取得經營許可后,屢次違反承諾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由相應職能部門依法協調有關運營商關閉其本地服務功能。
第二十九條通信、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信息安全,以及利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為企業、個人和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等行為,并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依法進行處置。
公安、網絡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條市有關部門應當按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將相關信息納入國家、省、市信用信息平臺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應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市事中事后監管服務平臺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條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制度。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有違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7部門2016年第60號令)、《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6年第63號令)、《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和《濟南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等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市網約車退出經營或者報廢的,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7部門2016年第60號令)執行。上級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自2016年11月1日之后,本細則施行之前,在本市市區注冊登記、車齡距初次注冊登記之日未滿3年、軸距大于2650毫米、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高于11.5萬元,且為本市運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服務的非新能源汽車,若需繼續在本市經營的,應在本細則施行之日起6個月的規范期內辦理相關許可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為其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在規范期內或取得經營許可30日內,清理完畢其平臺上不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逾期未完成或違反其他承諾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停止受理其網約車車輛許可申請。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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