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1137010000418859XL/2020-21268 組配分類: 文字解讀
- 發布機構: 市政府辦公廳 發布日期: 2020-11-18
- 標題: 《濟南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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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政府投資條例》是我國關于政府投資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規,也是投資建設領域的基本法規制度,《條例》的出臺標志著政府投資管理逐步納入法治化、程序化、規范化軌道。近年來,我市不斷推進政府投資體制改革,積極在制度建設、審批管理、融資模式等方面探索創新,成效明顯。但隨著政府投資項目數量的增加和投資規模的擴大,具體實踐中政府投資計劃管理、過程管理、事中事后監管等還需進一步加強,亟需在制度層面進行規范,制定《濟南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迫在眉睫、勢在必行。
二、《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包括七章56條。具體內容如下:
1.第一章為“總則”,共4條。主要內容為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工作職責等。
2.第二章為“政府投資計劃管理”,共9條。主要內容為項目儲備、計劃管理等。
3.第三章為“政府投資決策”,共17條。主要內容為審批程序、項目建議書申報和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申報和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申報和審批、概算調整審批等。
4.第四章為“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共12條。主要內容為項目管理制度、資金管理、進度管理、概算管理、竣工管理等。
5.第五章為“監督管理”,共5條。主要內容為部門監管責任、監督管理制度、項目信息報備、項目信息公開等。
6.第六章為“法律責任”,共6條。主要內容為項目單位、管理部門、中介機構、參建單位的法律責任等。
7.第七章為“附則”,共3條。主要內容為特殊事項、執行時間等。
三、《管理辦法》主要特點
《管理辦法》的制定出臺,對于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主要特點如下:
1.突出計劃管理。《管理辦法》明確,政府投資實行計劃管理制度。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及經批準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編制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劃、前期計劃和年度計劃,實行動態管理。其中,年度計劃須報市政府批準。未納入三年滾動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得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未納入年度計劃的項目,原則上當年不得安排預算資金,真正從源頭上強化政府投資的計劃管理。
2.規范審批程序。《管理辦法》明確,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依次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對于投資規模較小、建設內容單一、建設標準明確、技術方案簡單的部分擴建、改建項目,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且不改變土地用途、總投資500萬元以下的,直接審核概算并下達投資計劃。
3.強化過程管理。針對政府投資管理中的“三超”現象,《管理辦法》明確指出,投資概算是控制項目總投資的依據,項目招標控制價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自然災害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須報原核定機關核準后實施。項目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10%或調增額度超過2000萬元(投資額50億元以上的基建項目調增額度超過5000萬元)的,須報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調整。
4.明確各方責任。《管理辦法》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發展改革部門作為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包括直接監管和對監管者的監管兩個層面。其他審批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相應監管責任,嚴防出現重審批輕監管、重投入輕效益等問題。同時,注重發揮第三方機構的作用,明確評估評審意見應當作為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