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1137010000418859XL/2020-21276 組配分類: 濟政發
- 成文日期: 2020-11-18 發布日期: 2020-11-20
- 發布機構: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統一編號: JNCR-2020-0010006
- 標題: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南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 濟政發〔2020〕14號 有效性: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濟南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南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府投資管理,建立決策科學、投向合理、運作規范、監管嚴格的政府投資管理機制,根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使用市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等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第三條 政府投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建立事前績效評估機制,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
第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是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負責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編制、組織實施、協調監督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籌措和年度預算安排,并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政府投資計劃管理
第五條 政府投資實行計劃管理制度。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及經批準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編制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劃、前期計劃和年度計劃。
第六條 市有關部門(單位)根據上級部門要求和相關規劃,結合本行業本單位實際需求,研究提出本行業、本領域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劃建議。
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結合市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的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劃建議,編制市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劃。
第七條 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每年根據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目標,從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劃中選取擬啟動實施的項目,按照項目成熟度編制下達政府投資前期計劃。市有關部門依據下達的前期計劃開展相關前期工作。
第八條 市有關部門(單位)根據政府投資前期計劃進展情況,結合年度工作任務,按照規定向投資主管部門報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初步方案。
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籌研究市有關部門(單位)報送的年度計劃初步方案,擬訂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
第九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單位、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以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十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或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方式的,資金申請報告已經批準;
(三)市政府及投資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市政府每年在政府投資年度計劃中安排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下達。年度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由計劃編制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與本級預算相銜接,未納入年度計劃的項目原則上當年不得安排預算資金。
第三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十四條 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初步設計的編制格式、內容、深度須達到規定要求,并對相關文本和附具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除另有規定外,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同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初步設計、投資概算由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審批或核定。
第十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山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獲取作為唯一身份標識的項目代碼。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使用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并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十七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重點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對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并附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八條 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評價評估的事項等實施全面分析論證,并對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落實情況作出說明。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估算投資以及項目勘察、設計、節能、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的招標實施方案,對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予以明確,并提交有關書面材料。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在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按規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已明確可不辦理的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節能審查意見;
(五)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條 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從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技術經濟可行性、建設方案合理性、經濟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等方面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應當明確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并編制投資概算,達到相關規定深度,且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在申報初步設計、投資概算時,應當按規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復文件;
(二)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概算書及相關技術文件;
(三)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市有關部門應當從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及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等方面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項目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明確資金籌措方式并經市政府同意后,報原審批機關重新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五條 經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控制價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第二十六條 初步設計和概算批復后,進入施工圖設計階段,項目單位應根據初步設計核定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投資概算進行施工圖限額設計。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施工圖建設強制性標準、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安全性等進行審查。
第二十七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承諾期限內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項目情況復雜或者需要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審批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規定時限要求。
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批準并向項目單位出具批復文件,批復文件有效期一般為2年。對不符合條件的項目,應當出具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投資概算時,一般應當由中介服務機構、具有相關職能的單位或專家進行評估評審。評估評審意見應當作為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評估評審所需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投資概算的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評估工作。
第二十九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一)列入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劃,并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前期計劃的項目,可以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含項目建設必要性內容。
(二)對于投資規模較小、建設內容單一、建設標準明確、技術方案簡單的部分擴建、改建項目,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且不改變土地用途、總投資500萬元以下的,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只審核概算并下達投資計劃。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合并為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初步設計)進行審批。合并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初步設計)應當達到初步設計深度。
(四)國家及省、市政府規定簡化需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完成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決策程序,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十二條 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推行代理建設制度(以下簡稱代建制),鼓勵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咨詢服務。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在實施前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三十五條 嚴格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投資主管部門和市有關部門履行概算管理的監管職責,項目單位對概算管理負直接責任,實行代建制的項目由代建單位直接負責。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自然災害、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由項目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概算調整方案,落實資金來源,并附具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支撐材料,報原概算核定部門核定。
原概算核定部門一般應當對概算調整方案進行咨詢評估,并根據咨詢評估結果按程序核定。其中,概算增加幅度達到下列標準的,項目單位應當明確資金籌措方式并經市政府同意后,報原核定機關重新核定:
(一)項目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10%以上的;
(二)項目概算調增額度超過2000萬元的,其中投資額50億元以上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調增額度超過5000萬元的。
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預算應當納入行業主管部門預算統一管理,并根據市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預算執行,不得拆借和擠占挪用,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進行跟蹤監控,加強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及時完成專項驗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接收。
通過竣工驗收的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完成工程結算報告的編制及審核工作,并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四十一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并委托中介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后評價。后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實施等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明確意見。
第四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投資主管、行業主管、自然資源和規劃、環境保護、節能審查、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職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投資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政府投資項目審批信息以及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安全監管、建設等部門的相關手續辦理信息、審批結果信息、監管(處罰)信息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互通共享。
項目相關審批文件、招標投標、監督檢查、后評價、行政處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等涉及使用項目名稱時,應當同時標注項目代碼。
第四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政府年度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建設管理的主體責任,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準;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五十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五十一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進行咨詢評估設計時弄虛作假,或者提供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依照中介機構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和維修改造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國家相關部門對政府投資建設管理另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區縣政府投資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