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1137010000418859XL/2023-14874 組配分類: 文字解讀
- 發布機構: 市政府辦公廳 發布日期: 2023-12-26
- 標題: 政策解讀:關于《濟南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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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2019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要求“逐起組織調查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倒查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體責任,嚴格追究屬地管理和部門監管責任,建立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信息通報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制度。”2020年7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辦字〔2020〕84號)要求“出臺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明確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權限。建立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信息通報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制度。落實火災事故分級、延伸調查制度,對監管責任不落實或履行不力的部門及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問責。”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強化火災調查工作頂層設計,填補我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制度空白,解決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職責權限不清的問題,推動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市消防救援支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山東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魯政辦字〔2023〕39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下達2023年市級政府消防工作目標任務的通知》(省政府便函〔2023〕27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濟南市實際,研究制定本《規定》。
二、決策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山東省消防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辦字〔2020〕84號)《山東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魯政辦字〔2023〕39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
三、出臺目的
為強化火災事故調查職能作用,研究分析火災事故暴露出的深層次問題,防范化解重大火災風險,增強全市抵御火災風險能力,加大火災事故查處力度,倒逼各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推動精準治理、精準防范,維護全市火災形勢穩定。
四、重要舉措
《規定》共分六章三十條。
第一章總則,共六條。一是說明了制定本規定的目的和依據;二是明確了事故調查處理的適用范圍、工作原則、調查權限、調查范圍和經費保障;三是明確了跨行政區域和管轄權發生爭議火災的調查處理方式。
第二章調查組織,共五條。一是明確了提請成立調查組的時間要求和成立程序;二是明確了事故調查牽頭組織部門、調查組的組成架構和主要職責;三是明確了調查組組長人選和職責任務;四是明確了調查組成員的工作紀律、信息保密和回避情形。
第三章事故調查,共十條。一是明確了調查組下設小組的工作職責和任務;二是明確了調查組的工作權限、調查程序,同時對調查中發現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等問題線索的移交作了規定;三是明確了事故調查的完成時限、報告的具體內容和公開制度。
第四章事故處理,共三條。一是明確了人民政府批復結案程序和時限;二是明確了調查報告批復后,事故相關單位、屬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該履行的職責;三是明確了事故調查處理相關文件、證據、資料的歸檔保存。
第五章整改評估,共四條。一是明確了事故發生單位、屬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全面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火災事故再次發生;二是明確了事故調查結案后1年內,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整改評估工作,形成評估報告,并對評估報告提交程序進行明確;三是明確了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共兩條。一是對“一般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重大火災事故、特別重大火災事故”定義作出解釋;二是明確了《規定》有效期。
五、火災事故等級的劃分是什么?
火災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重大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和一般火災事故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火災事故;
2、重大火災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火災事故;
3、較大火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火災事故;
4、一般火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火災事故。
“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六、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權限是怎么規定的?
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含代管鎮、街道的功能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較大火災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市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提級調查處理由區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
跨行政區域的火災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區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組織調查處理,相關行政區域的區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協助。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市人民政府指定調查處理。
七、《規定》的實施時間和有效期是怎么規定的?
《濟南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實施日期為2024年2月1日,有效期為3年,至2027年1月31日。
八、聯系方式
聯系處室:市消防救援支隊火調技術處
聯系人:張陽
聯系電話:0531-8867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