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1137010000418859XL/2023-14871 組配分類: 濟政辦字
- 成文日期: 2023-12-23 發布日期: 2023-12-26
- 發布機構: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統一編號: JNCR-2023-0020012
- 標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 濟政辦字〔2023〕49號 有效性: 0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濟南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2月23日
(聯系電話:市消防救援支隊火調技術處,88673131)
(此件公開發布)
濟南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總結吸取火災事故教訓,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山東省消防條例》《山東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較大火災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含代管鎮、街道的功能區管理機構,下同)配合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對安全生產、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森林草原等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較大火災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市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提級調查處理由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
跨行政區域的火災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組織調查處理,相關區縣人民政府予以協助。對管轄權有爭議的,報請市人民政府指定調查處理。
自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火災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火災事故等級發生變化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由相應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
第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火災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區縣人民政府應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預算保障。
第二章 調查組織
第七條 發生火災事故后,火災發生地消防救援機構按照事故調查權限,在3個工作日內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第八條 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可以授權本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也可以由人民政府直接組織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調查組組長由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指定,一般由人民政府聯系消防救援機構的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本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人民政府授權消防救援機構組織調查的,組長由本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
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應急部門等有關單位派員組成。調查組根據火災事故的具體情況和調查需要,可以由住房城鄉建設等其他負有消防安全職責的部門和發生火災事故場所行業主管部門派員參加,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九條 調查組主要職責是:
(一)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和間接原因、蔓延擴大原因,查明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事故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形成并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條 調查組組長主持調查組工作,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全面負責,確定事故調查方向和調查組分工,帶領調查組人員按照法定程序職責和期限完成事故調查工作。
第十一條 調查組成員在調查工作中應當誠實公正、恪盡職守,遵守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秘密。未經調查組組長允許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信息。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火災事故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事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的。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二條 調查組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可設綜合組、技術組、管理組等工作小組,各組組長由調查組組長指定。
第十三條 綜合組負責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綜合協調、后勤保障和資料證據管理等工作,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負責籌備成立調查組、召開調查組相關會議等工作;
(二)負責調查組相關信息的統一報送、處置以及事故調查資料的調度與存儲,對調查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做好后勤保障等相關工作;
(三)了解、掌握各工作小組調查進展情況,督促各工作小組按照調查組總體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協調和推動工作有序開展,對需要補充調查的事項開展調查;
(四)收集匯總事故輿情信息;
(五)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并提交調查組審議;
(六)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 技術組負責調查火災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災害成因。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技術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事故死傷人數及死傷原因;
(三)負責事故現場勘驗,搜集事故現場相關證據,指導相關技術鑒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事故發生機理進行分析、論證、驗證和認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災害成因,統計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四)提出對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事故預防的技術性措施;
(五)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并提交調查組審議;
(六)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五條 管理組負責在技術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災害成因的基礎上,開展管理方面原因的調查。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管理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及其工作人員履職情況,查明事故涉及的監管部門執法監管職責落實情況,查明相關單位和人員負有事故責任的事實,提出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三)針對事故暴露出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和防范措施;
(四)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并提交調查組審議;
(五)負責評估事故發生后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應急救援處置情況,完成事故應急評估報告;
(六)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六條 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發現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等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七條 調查組應規范履行現場封閉、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物證提取、檢驗鑒定、現場實驗等調查程序,實施調查取證。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檢測、試驗的,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檢測、試驗,必要時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檢測、試驗,相關單位和專家應當出具書面意見并蓋章簽名。
第十八條 調查組要在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情況復雜疑難的,經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準可延長60日。調查組向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報送事故調查報告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下列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但應當在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時向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說明:
(一)瞞報、謊報、遲報事故的調查核實所需的時間;
(二)因事故救援無法進行現場勘查的時間;
(三)掛牌督辦、跟蹤督辦的事故的審核備案時間;
(四)技術(損失)鑒定所需的時間。
第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包含如下要素:
(一)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火災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
(四)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調查組成員簽名。
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調查組全體人員討論通過。調查組成員對事故原因、事故性質、責任認定、責任者處理建議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決定。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由負責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覺接受監督。工作人員在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一)工作不負責任,致使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產生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三)違反調查工作紀律,擅自泄露工作秘密的;
(四)違反廉潔紀律,影響調查工作的;
(五)發現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二條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并抄送有關部門和單位。
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政府對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嚴肅追究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責任。
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責任單位應當在事故處理工作完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落實人民政府批復的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和負有消防安全職責的有關部門。
消防救援機構和負有消防安全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復結案后,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工作相關文件、證據、資料等歸檔保存。
第五章 整改評估
第二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同類單位、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認真吸取火災事故教訓,及時全面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嚴防火災事故再次發生。
第二十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復結案后一年內,由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權本級消防救援機構成立評估工作組,組織開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二)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三)火災事故責任處理意見的落實情況;
(四)評估結論。
第二十七條 評估工作組可采取資料審查、座談問詢、查閱文件、走訪核查方式,依據火災事故調查報告,逐項對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開展評估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評估組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專家參加評估。評估工作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評估工作,并按程序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
第二十八條 對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的責任追究不落實的,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不到位的,由組織調查處理的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報情況,由紀檢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作出處理。
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期間,因工作不到位,又發生同類火災事故的,應當從重從嚴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一般火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火災事故。
(二)“較大火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火災事故。
(三)“重大火災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火災事故。
(四)“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火災事故。
(五)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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