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1137010000418859XL/2025-00301 組配分類: 濟政發
- 成文日期: 2025-03-31 發布日期: 2025-03-31
- 發布機構: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統一編號: JNCR-2025-0010001
- 標題: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南市保障性住房配售和封閉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 濟政發〔2025〕3號 有效性: 0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濟南市保障性住房配售和封閉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
(聯系電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處,82077613)
(此件公開發布)
濟南市保障性住房配售和封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加強保障性住房銷售管理,規范封閉管理流程,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配售和封閉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作為本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全市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定、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等工作,指導市級保障性住房項目的配售及封閉管理等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做好保障性住房不動產登記工作,提供保障性住房不動產首次登記、抵押、轉移相關登記信息等數據核查支持;市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做好中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社保等數據核查支持;濟南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辦理相關工作;其他相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售及封閉管理相關工作。
各區縣政府(含代管鎮、街道的功能區管理機構,下同)負責組織實施本級保障性住房項目的配售及封閉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保障性住房配售采取公開搖號選房方式組織配售。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全市統一的保障性住房輪候數據庫,及時摸底登記城市住房困難家庭的保障需求,為編制保障性住房規劃、制定年度計劃及建設籌集房源、項目配售提供依據和數據支撐。
第二章 輪候及配售管理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的供應主要面向本市住房困難的工薪收入家庭及城市引進人才,每個家庭限購1套。其中,城市工薪收入家庭需滿足在我市穩定就業(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可不受就業條件限制)或已退休等條件。城市引進人才需滿足在我市穩定就業、取得對應學歷或技能層次等條件。
為保障農業轉移人口權益,本市戶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符合條件的,享受與城鎮居民同等住房保障待遇。
第六條 按照“解困優先、人才優先”的原則,符合中低收入標準、生育二孩以上、家庭成員有60周歲以上老人等依法依規應優先保障的家庭以及高層次人才,可享受優先搖號選房待遇。
第七條 申購配售過程中,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組織項目實施主體全程將保障性住房輪候、配售、封閉管理等數據納入全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平臺,及時公開資格審核結果、搖號順序和選房認購結果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建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實行動態管理。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按規定將其納入輪候庫并核發準予入庫通知書。納入輪候庫2年內未完成認購的家庭應再次更新并確認個人信息,未進行信息確認的,失去輪候資格。輪候資格失效的家庭可重新提交入庫申請。
第九條 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戶籍、收入、人口、學歷層次、家庭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可在有效期內申請修改相關信息或退出輪候庫。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定期核查輪候家庭的住房情況,對不再滿足保障條件的,按規定移出輪候庫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采取預售或現房銷售方式。保障性住房項目具備配售條件后,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項目實施主體依據本辦法擬定項目配售方案,報同級政府同意后,向社會發布項目配售通告并組織實施。具備條件的保障性住房項目房源應全部公開配售。
第十一條 輪候家庭按項目認購登記并繳納項目認購金,納入該項目搖號排序庫。申請家庭可同時申請參加2個及以上保障性住房項目認購,并自主選擇購買1套住房。進入項目搖號排序庫的輪候家庭,由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項目實施主體按程序組織搖號排序及選房簽約。申請家庭繳納的認購金可折抵購房款,項目配售結束后,未簽約家庭的認購金應予返還。
第十二條 具備配售條件的保障性住房,由項目實施主體按規定測算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市級項目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針對測算價格出具審核意見后,報市政府確定;區縣級項目按程序經區縣政府審批后,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可提取個人賬戶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同時可按規定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15%。
第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并公開。買賣合同應當載明房屋基本狀況、房價款和支付方式、交付條件和手續、不動產登記、物業服務、售后管理、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五條 已享受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請保障性住房的,需按規定騰退原政策性住房;子女作為家庭成員已參與申購政策性住房的,成年后符合條件可另行申請保障性住房。正在承租公租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賃住房、公有住房等政策性租賃住房的家庭,或正在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在申購保障性住房時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享受實物保障的,需在辦理入住手續前退出前述住房;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自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日的次月起,補貼停止發放。我市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政策與保障性住房政策不得同時享受。
第十六條 項目配售后,剩余房源可向輪候家庭常態化配售;剩余房源較多的項目,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項目實施主體提出處置方案,報同級政府同意后實施。
長期未售出的保障性住房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可轉作其他類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資金管理遵循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原則。保障性住房項目的資本金、開發貸款、銷售資金、財政補助、政府專項債及其他相關資金,應當依法依規使用,確保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等相關環節。
第三章 產權管理
第十八條 保障性住房完成首次登記后,項目實施主體與購房人(以購房合同簽訂為準)持購房合同、繳稅證明等資料,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時需注明房屋性質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土地性質為劃撥。
第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按規定建立維修資金制度。
第二十條 已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嚴禁以任何違法違規方式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不得用于家庭自住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條 健全保障性住房動態管理檔案及配售對象檔案,并按規定實行全國聯網。
第二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可依法繼承、離婚析產。繼承、離婚析產后保障性住房性質不變。
已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繼承、婚姻狀況變化等方式取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家庭可保留其中1套,超出1套的應在相關情形發生變化之日起60日內按規定申請退出其中1套住房。離婚析產后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所有權的一方,符合條件的可另行申購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三條 除購房家庭在購置該套住房時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個人商業性住房貸款抵押外,保障性住房不得用于其他類型的抵押或清償債務。
第四章 封閉管理
第二十四條 購房家庭取得保障性住房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可采用輪候家庭內部流轉或政府回購的方式退出,由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申請回購的保障性住房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無購房貸款抵押外的違規貸款或抵押,無租賃關系,無法律糾紛;
(二)未改變房屋居住用途,房屋結構無拆改。
第二十六條 申請家庭按程序提交回購申請后,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核查并按規定實施回購。回購原則上應當于半年內完成,回購信息及時錄入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平臺。
第二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回購價格按照原購房價款,結合房屋折舊、同期存款利率、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具體回購價格測算方式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財政、審計等部門確定并公布。購房家庭繳納的維修資金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結算。
第二十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房屋回購合同示范文本,約定回購價格、結算方式、騰退時間、產權變更及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 回購價款分批支付,簽訂回購協議后按回購資金10%的比例先行支付,待原購房家庭配合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并完成房屋騰退事宜(含水電氣暖和物業費結算、戶口遷出等)后,結清回購價款。原購房家庭未足額償還該套住房貸款的,回購價款優先用于清償債務,再向個人支付余款。
回購完成后,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退還該套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維修資金。
第三十條 回購的房屋適當修繕后可繼續作為配售房源,出售給符合條件的其他購房家庭。再次配售價格應覆蓋回購價格、二次裝修成本等,購房家庭按該套房屋回購時退還的維修資金數額繳納房屋維修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申請家庭在申購保障性住房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保障資格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已取得購房資格的,予以取消;
(二)已簽訂購房合同但未辦理交房手續的,解除購房合同;
(三)已辦理交房的,責令限期騰退住房,按合同約定予以回購。
第三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由項目實施主體依法依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相關服務合同,并按規定向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等工作應接受社會監督。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障性住房配售及封閉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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