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7010000418859XL/2025-00707 | 主題分類: | 政府,政府辦公廳 |
|---|---|---|---|
| 成文日期: | 2025-06-10 | 發布日期: | 2025-06-10 |
| 發布機關: |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處置民用航空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 ||
| 發文字號: | 濟政辦字〔2025〕14號 | 有?效?性: | |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處置民用航空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濟政辦字〔2025〕1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濟南市處置民用航空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6月10日
(聯系電話:濟南機場運行指揮中心,82086166)
(此件公開發布)
濟南市處置民用航空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目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領導機構
2.2 成員單位及職責
2.3 現場工作組
3 監測預警及應急響應
3.1 監測預警
3.2 應急響應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4.2 應急響應啟動
4.3 應急處置
4.4 應急聯動
4.5 后續處置
4.6 應急響應終止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后處置
5.2 突發事件調查
5.3 調查報告及評估
5.4 恢復重建
6 信息發布
7 應急保障
7.1 人力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交通運輸保障
7.4 通信保障
8 預案管理
8.1 預案演練
8.2 教育培訓
8.3 考核獎懲
8.4 預案修訂
8.5 預案解釋
8.6 發布實施
9 附則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健全我市民用航空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應對突發航空危機事件能力,保證民用航空突發事件協調、有序和高效處置,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保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山東省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濟南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定。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濟南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民用航空器突發事件和非航空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
(2)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分級響應;
(3)職責明確、分工協作、反應迅速、措施果斷、運轉高效;
(4)預防為主、常備不懈、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科學處置。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1領導機構
成立濟南市處置民用航空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由分管應急管理工作和交通運輸工作的副市長擔任指揮,副指揮由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市交通運輸局局長、市應急局局長、民航山東監管局分管負責人和山東省機場管理集團濟南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南機場)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市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市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口岸物流辦、市消防救援局、濟南警備區、濟南邊檢站、武警濟南支隊、濟南機場海關、民航山東空管分局、濟南機場、中航油山東分公司、山東航空公司、東方航空山東分公司(濟南)等部門(單位)負責人,以及駐濟南機場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
市指揮部主要職責:指導、協調市民用航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協調市政府相關部門、事發地區縣政府(含代管鎮、街道的功能區管理機構,下同)及民用航空系統相關單位開展應急處置行動;建立完善民用航空突發事件社會應急處置機制,協助做好民用航空突發事件調查;組織、調動和協調用于家屬援助的相關資源,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相關工作支持;研究提出民用航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決策和指導意見;向市政府報告民用航空突發事件信息和應急處置情況;經授權發布處置民用航空突發事件信息。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濟南機場,辦公室主任由濟南機場主要負責人兼任。市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是協助指揮做好指揮、調度等工作,發布應急處置指令;組織、協調成員單位按照預案和職責開展民用航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本預案的編制、修訂、演練、實施等;建立民用航空突發事件監測預警、信息收集制度,統一接收、處理和分析相關突發事件信息,并做好核實、研判、報告工作;組織實施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內民用航空突發事件善后工作;承擔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成員單位及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宣傳引導工作,指導相關部門做好對媒體記者的組織、服務、管理和引導工作。
市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指導、協調與民用航空突發事件相關的涉外事務。
市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市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協調處置涉及臺港澳地區人員相關事宜。
市委網信辦:指導協調做好相關網絡輿情應對處置工作,加強監測預警、會商研判、輿論引導,處置不良網絡輿情。
市公安局:負責做好管轄區域內事發現場秩序維護和周邊地區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導工作,組織有關人員緊急疏散、撤離,做好對涉航空器恐怖犯罪活動的處置和情報信息搜集,以及對涉嫌違法犯罪人員的監控和涉嫌違法犯罪逃逸人員的追捕工作。
市民政局:協調做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協調和保障處置民用航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屬于政府職責的經費,確保應急處置工作順利開展。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事發現場環境質量監測,分析研判事發現場污染程度、污染范圍,提出污染處置對策建議。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應急處置所需客貨運輸車輛征用,協調搶險救災人員、應急救援物資和必要生活資料的運輸;協助做好事發現場臨時公路鋪設;參與民用航空水上應急處置。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開展相關傷病員搶救、轉運、救治等緊急醫學處置工作;指導事發現場衛生防疫工作。
市應急局:負責指導、協調民用航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市政府授權參與民用航空事件調查。
市口岸物流辦:參與涉外航班應急處置協調、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
市消防救援局:負責事發現場消防救援,協助開展殘損航空器搬移以及物品搜尋工作。
濟南警備區:根據需要,組織部隊、民兵參與處置民用航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濟南邊檢站:參與涉外航班、外國航空器及相關人員、物品出入境過程中,發生緊急事件時的查證、監管、警衛及善后處置工作;參與外籍航空器突發事件調查處理工作;協助做好機場應急處置工作。
武警濟南支隊:參與應急處置組織、協調工作;協助開展警戒和人員、物資疏散;協助做好殘損航空器及物品搜尋工作。
濟南機場海關:負責對突發事件涉及的國際(地區)航空器及所載物品、出入境人員及行李進行監管并辦理相關手續。
民航山東空管分局:第一時間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因緊急情況影響機場運行的航行通告。
濟南機場: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組織制定、修訂、實施機場應急處置細則;組織做好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預測與預警、應急處置、事后恢復與重建等工作;發布應急救援指令并組織實施救援工作;配合有關單位做好涉航空器恐怖犯罪活動處置工作;及時為受害者及其家屬提供援助,配合和協助航空運營人實施家屬援助;根據有關規定,定期對機場有關部門、駐場單位相關工作落實情況實施檢查;負責日常應急值守和信息研判、處置工作,與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工作聯系;健全快速響應和協調聯動機制;負責向民航山東監管局、省機場集團報告相關信息。
中航油山東分公司、山東航空公司、東方航空山東分公司(濟南)、駐濟南機場有關單位:參與機場應急處置工作。
各航空公司駐濟南基地、代理:參與機場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傷亡人員及其家屬安撫、撫恤、理賠等善后處理工作。
2.3現場工作組
(1)現場保衛組。由市公安局牽頭,武警濟南支隊、濟南機場等單位參加,負責現場維護、人員疏散、交通管制等工作。
(2)緊急處置組。由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局、武警濟南支隊、市消防救援局、濟南機場等部門(單位)參加,負責實施現場緊急處置。
(3)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濟南機場等單位參加,負責指導當地醫療機構開展傷員緊急醫療救治工作。
(4)后勤保障組。由事發地區縣政府牽頭,負責做好救援設備及物資供應、保證道路暢通、組織人員撤離等工作。
(5)技術專家組。由民航相關單位和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局等部門(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負責為緊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保證救援方案科學有效。
(6)新聞發布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應急局、市政府外事辦公室、濟南機場等部門(單位)參加。負責組織指導事件進展、應急處置等情況的權威信息發布,做好新聞宣傳報道工作;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輿論等。
(7)善后處理組。由事發航空公司會同屬地區縣政府、濟南機場組成,負責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撫恤、理賠等善后處理工作。
(8)突發事件調查組。由民航主管單位、屬地區縣政府、市公安局、相關航空公司及飛行生產廠家等單位組成,負責對事發原因、責任進行調查。
3監測預警及應急響應
3.1監測預警
針對民用航空突發事件,濟南機場應建立完善監測預警機制,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民航山東空管分局負責所管制區域內航空器運行監控。各運輸航空公司對本公司運行的航空器進行持續追蹤監控。航空器運行中,機組成員宣布遇險狀態“MAYDAY”或緊急狀態“PANPAN”或將應答機編碼調為“7500”“7600”“7700”,以及進行緊急撤離時,各保障單位應及時啟動本單位應急響應,并按照信息報告要求報送信息。
3.2應急響應
3.2.1 響應等級
依據《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濟南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1)Ⅰ級應急響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
②民用航空器執行專機任務發生飛行事故;
③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死亡人員中有國際、國內重要旅客;
④軍用航空器與民用航空器發生空中相撞;
⑤外國民用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飛行事故,并造成人員死亡;
⑥民用航空器發生爆炸、空中解體、墜機等,造成重要地面設施巨大損失,并對設施使用、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巨大影響;
⑦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的不正常突發事件,可能導致特大以上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或可能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特大影響或損失。
(2)Ⅱ級應急響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
②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的不正常突發事件,可能導致重大以上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或可能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
(3)Ⅲ級應急響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
②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的不正常突發事件,可能導致較大以上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或可能對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4)Ⅳ級應急響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啟動Ⅳ級應急響應: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
②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的不正常突發事件,可能導致一般以上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或可能對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
3.2.2 分級響應
發生Ⅰ級、Ⅱ級應急響應時,市指揮部啟動本預案,并立即向省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應急指揮部)報告;立即趕赴現場,協調應急處置工作;事發地區縣政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啟動應急預案,實施現場應急救援。當啟動上位應急預案應急響應,并且由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組織指揮救援時,市級指揮權限轉交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
發生Ⅲ級應急響應事件時,啟動本預案,必要時按上位預案規定執行。
發生Ⅳ級應急響應事件時,啟動濟南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或本預案。
啟動本級應急預案時,本級應急指揮機構應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必要時申請啟動上位應急預案。相應的下級應急預案應提前或同時啟動。
發生Ⅲ級、Ⅳ級應急響應時,相關單位按照分級響應要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事發地區縣政府現場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市指揮部視情況派出工作組或專家組趕赴事發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根據處置需要提供相應支援或協調有關事項,并做好提高應急響應等級準備。
4應急處置
4.1信息報告
(1)報告程序。發現或收到民用航空突發事件信息的單位或個人,應立即將情況報告事發地區縣政府及濟南機場。事發地區縣政府在核實相關信息后,立即報告市政府及市應急局,同時啟動本級預案應急響應,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濟南機場收到突發事件信息后,應立即報告市政府、上級民航管理部門及市應急局。信息報告應及時、準確、要素完整,因情況復雜信息不詳的,可先報告簡要情況,邊核實邊續報。
(2)報告內容。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和航空器運營人;航空器類別、型號、國籍和登記標準;機長姓名、機組人員、旅客(乘客)人數;任務性質及航班號;最后一個起飛點和預計著陸點;事件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及航空器損壞程度;事發地區物理特征;事件發生的可能原因;事件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事件信息來源和報告人;突發事件有關情況。應急處置過程中應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4.2應急響應啟動
市指揮部接到民用航空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后,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應急響應。確需啟動的,立即組織趕赴現場,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4.3應急處置
4.3.1先期應急處置
民用航空突發事件發生在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內的,由濟南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按照機場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工作,市指揮部到達現場后,將現場指揮權移交市指揮部,濟南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需交接應急處置情況并協助現場指揮。
民用航空突發事件發生在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外的,由事發地區縣政府先期組織現場應急處置,由事發地區縣政府安排負責同志擔任指揮,市指揮部到達現場后,現場指揮權移交市指揮部。
4.3.2現場應急處置
參與現場應急處置的單位接到應急命令后立即組織趕赴現場,按照各自預案和處置規程協同配合。到達指定位置后,應立即向市指揮部報到,服從市指揮部統一安排。
各應急處置小組共同實施搜尋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迅速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件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
當民用航空突發事件發生在民用運輸機場區域內時,濟南機場應按有關規定及機場應急預案要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在不影響應急處置工作及突發事件調查的前提下,盡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機場道面上的涉事航空器或其殘骸,盡早恢復機場正常運行,避免機場長時間關閉。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配與本機場運行有關的航班。機場及相關航空運輸公司負責疏導、安置因民用航空突發事件滯留機場的旅客,維護機場運行秩序。
執行現場處置任務時,民用力量不足需調用軍用力量參與現場處置工作的,由市指揮部提出并按有關程序辦理。需要其他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向上級相關部門提出請求。
4.3.3醫療衛生
事發地區縣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指導當地醫療機構開展傷員緊急醫療救治工作,并根據需要派出專家和專業救治隊伍實施支援。
4.3.4應急人員防護
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必須在確?,F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實施,參加現場應急處置的指揮人員、事故調查人員應做好自我防護。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落實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4.3.5群眾安全防護
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做好事發區域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根據突發事件具體情況,明確群眾需采取的安全防護必要措施,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范圍、方式、程序并組織實施,協調衛生健康部門組織開展醫療救治與衛生防疫。事發地公安機關負責現場治安管理。
4.3.6現場保護
參與應急處置的單位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應當做好事發現場保護工作,如實向突發事件調查組介紹事發現場情況。實施應急處置時,應當避免移動航空器殘骸、散落物、罹難者遺體。為搶救傷員或者避免更大損失發生,確需移動航空器殘骸、散落物、罹難者遺體時,在移動前應當進行照相、錄像并繪制草圖,標明其相對位置,同時在移動的航空器殘骸、散落物、罹難者遺體上設置標簽,并在發現上述物體的位置上用帶有相應標簽的標樁予以標記。所有發出的標簽備忘錄應當妥善保存。航空器駕駛艙內的儀表、操作部件、傷亡人員,在移動前必須照相、繪圖并詳細記錄有關情況。
4.3.7現場搜救
事發地區縣政府負責本區域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武警濟南支隊、市消防救援局參與搜救。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執行。
4.4應急聯動
現場保衛組、緊急處置組、醫療救護組、后勤保障組、技術專家組、新聞發布組、善后處理組、突發事件調查組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作戰,全力做好應急處置各項工作。
明確應急處置指揮權限,確保應急處置工作有序開展。上級指揮未到達指揮位置前,由下一級指揮負責指揮救援。
4.5后續處置
(1)對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或者需要市政府協調處置的民用航空突發事件,市指揮部應采取以下措施:啟動相應預案;組織兼職應急處置隊伍、專業技術人員和志愿者開展應急處置;協調有關區縣政府和相關部門(單位)以及駐軍、武警部隊搜尋、救援和妥善安置受到事件危害的航空器與人員;根據事件類別或危害性質、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和相應應急預案,組織應急處置專家與民航專業技術人員進一步研究完善應急處置措施。
(2)協調相關部門(單位)派出人員、設備支援應急處置行動;維護事發現場秩序,避免或降低對應急處置與調查評估的不利影響;搶修被損壞的關鍵設備與重要設施,啟用備份設備、設施或工作方案。
(3)對有關設備、設施、場所的使用和民用航空活動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組織優先運送應急處置所需人員、物資、設備、工具和受到危害人員。
(4)按規定報送調整后的濟南機場運行方案,盡快恢復正常民用航空活動;指導所屬部門(單位)妥善安置受到威脅或影響的人員;組織、協調事發現場清理工作。
(5)制定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措施與應對方案,科學應對次生、衍生事件。
(6)及時報告應急處置工作情況;按要求發布應急處置工作信息;詳細記錄事件發生、發展、報告、響應和處置過程,妥善保存原始資料信息。
4.6應急響應終止
4.6.1應急響應終止條件
突發事件涉及的航空器搜尋援救工作已完成;相關幸存人員已撤離、疏散;傷亡人員得到妥善救治和處理,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對涉事現場、應急人員和群眾已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突發事件造成的各種危害消除并無繼發可能;涉事現場各種應急處置行動無需繼續實施;受影響的民用運輸機場已恢復正常運行;事發現場及其周邊已得到有效控制,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方面的影響已降至最低。
4.6.2應急響應終止程序
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省應急指揮部確認符合應急終止條件,報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指揮部批準應急終止。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指揮部下達應急終止通知。
Ⅲ級應急響應由省應急指揮部向事故現場和相關應急單位下達應急終止通知。
Ⅳ級應急響應由市指揮部報省應急指揮部批準應急終止。
5恢復與重建
5.1善后處置
由屬地區縣政府及涉事航空公司組織實施善后處置工作,盡快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后果和影響,安撫受危害人員,維護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5.2突發事件調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等成立調查組,開展突發事件現場調查、技術實驗驗證、事故原因分析、編寫突發事件調查報告、提出安全預防建議等工作。主要調查任務有:現場監管保護,初始證據接收,證人和目擊者詢問,危險源的探測、排除、監護,現場人員防護等。
民航山東監管局根據相關授權參與突發事件調查工作,配合中國民用航空局、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開展突發事件調查,協調省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參與突發事件調查,按程序向中國民用航空局、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5.3調查報告及評估
處置結束后,市指揮部辦公室、參與應急處置的各成員單位應向市指揮部提交總結報告。市指揮部負責評估。
5.4恢復重建
原則上報請市政府統籌安排,或者按照上級有關部門(單位)統一部署組織實施。
6信息發布
按照《濟南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7應急保障
加強民用航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隊伍建設,采取經常性培訓、演練等方式,提高應急處置人員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
7.1人力保障
(1)綜合應急處置隊伍保障。以空中交通管制、道路搶修和運輸保障應急隊伍為依托,加強機場綜合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強化航空應急專業隊伍處置能力和本單位兼職應急隊伍建設。加強消防、醫療、公安、空中交通管制、機務維修、飛行區管理、供電、客貨運輸、航油供應等機場專業隊伍建設,接受市政府統一領導和上級民航業務專家專業指導,提高航空應急處置能力。
(2)志愿者應急處置隊伍保障。充分發揮經紅十字會急救培訓的人員和所屬共青團組織作用,建立一支以各崗位青年員工、紅十字救護員和志愿者為主體的綜合性兼職應急處置隊伍,在防范和應對突發事件方面發揮就近優勢,在機場應急指揮機構組織下開展先期處置,組織自救互救,參與搶險救災、人員轉移安置,配合專業應急處置隊伍做好相關保障工作,并協助有關方面做好善后處置、物資發放等工作;開展科普宣傳教育和輔助救援工作,加強志愿者培訓和管理。
7.2物資保障
配齊民用航空應急處置物資裝備,配備消防、醫療救護、航空器搬移、通信聯絡、突發事件調查物資及設備,滿足民用航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任務需要。建立應急處置設備管理程序,明確現有應急處置設備及其性能、存放位置及保管人員,定期維護、保養和更新,確保應急處置設備始終處于可用狀態。
7.3交通運輸保障
(1)建立航空緊急運輸綠色通道綜合保障協調機制。發生民用航空突發事件時,按照上級民航業務管理單位、市政府航空緊急運輸要求,及時協調上級民航業務管理單位、航空公司,調配飛機、預留座位和艙位,開辟綠色通道,優先放行搭乘應急人員和裝載緊急物資的航班。
(2)提高緊急運輸保障能力。完善航空應急體系,健全空中交通管制、機務維修、飛行區管理、客貨運輸、航油供應等專業應急保障隊伍,完善工作職責和快速反應機制,提高航空緊急運輸保障能力。
7.4通信保障
建立應急通信系統,配備必要通信工具,確保應急處置過程通信暢通。
8預案管理
8.1預案演練
市指揮部每2年至少協調組織一次針對民用航空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加強和完善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工作。
8.2教育培訓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加強對職工進行防范事故安全教育和應急處置工作教育,宣傳航空器出現緊急情況時應采取的處置措施。定期對專職應急處置管理人員、指揮人員、消防戰斗員、醫療救護人員進行應急處置基礎理論、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崗位職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醫療急救常識、消防知識、旅客疏散引導及其他相關技能培訓。
8.3考核獎懲
對在處置民用航空突發事件中做出積極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予以表揚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8.4預案修訂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修訂本預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位預案中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8.5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8.6發布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9附則
民用航空器:除用于執行軍事、海關、警察飛行任務外的航空器。
機場及其鄰近區域:機場圍界以內以及距機場每條跑道中心點8公里范圍內區域。
航空器突發事件:航空器失事;航空器空中遇險,包括故障、遭遇危險天氣、危險品泄漏等;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脅等;航空器與航空器地面相撞或與障礙物相撞,導致人員傷亡或燃油泄漏等;航空器跑道事件,包括跑道外接地、沖出、偏出跑道;航空器火警;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發事件。
非航空器突發事件:對機場設施的爆炸物威脅;機場設施失火;機場危險化學品泄漏;自然災害;醫學突發事件;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發事件。
本預案所指非航空器突發事件,是指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內發生的非航空器突發事件。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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