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政發〔2014〕2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要求,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切實防止行政許可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行政許可設定標準
設定行政許可,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發〔2013〕39號文件的要求,從嚴控制。今后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省政府規章草案一般不得新設行政許可,確需新設的,必須嚴格設定標準。
(一)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二)對生產經營活動擬設定的行政許可,凡直接面向市縣、量大面廣或者由市縣實施更方便有效的,不得規定省政府部門作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三)對同一事項,由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能夠解決的,不得再設定由其他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對可以由一個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中通過征求其他行政機關意見解決的事項,不得設定新的行政許可。
(四)對同一事項,在一個管理環節設定行政許可能夠解決的,不得在多個管理環節分別設定行政許可。
(五)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了具體管理手段和措施,但未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執行性或者配套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省政府規章草案時,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六)地方性法規草案、省政府規章草案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而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條件。
(七)省政府規章設定的臨時性行政許可實施滿1年后,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八)除省政府規章外,濟南、青島、淄博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不得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目錄管理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不得以非行政許可審批為名變相設定行政許可。
(九)通過嚴格執行備案、處罰等事后監管方式和措施能夠解決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十)通過技術標準、管理規范能夠有效管理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十一)通過修改現行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能夠解決的事項,不得設定新的行政許可。
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以及監督檢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一律不得設定收費。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二、嚴格行政許可設定審查程序
地方性法規草案、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和審查機關要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
(一)起草單位認為確需新設行政許可的,必須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組織、企業和公民的意見;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二)在報送省政府審查地方性法規草案、省政府規章草案時,應當附擬設定行政許可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等方面的論證材料,以及各方面對擬設定行政許可的意見和意見采納情況。
合法性論證材料,重點說明草案擬設定的行政許可符合《行政許可法》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的理由。必要性論證材料,重點說明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預期風險和無法采用其他方式監管的原因。合理性論證材料,重點評估實施該行政許可的預期效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影響。
(三)省法制辦應當對地方性法規草案、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嚴格審查論證。在審查論證過程中,應當征求省編辦、省政府相關部門以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并將草案通過山東政府法制網和在全省范圍內發行的報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材料應當重點說明擬設定行政許可的理由。
省編辦負責對起草單位提出的擬設行政許可意見進行審查,對是否確需通過行政許可方式實施管理、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是否符合行政體制改革和職能轉變的基本方向、是否符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和要求、是否會造成與其他機構的職責交叉等提出審核意見。
經研究論證,認為擬設定的行政許可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國家、省有關規定或者必要性、合理性不充分的,不得設定行政許可。有關情況在報請省政府審議時一并說明。
三、加強對設定行政許可的監督
(一)省政府各部門(單位)要制定本部門(單位)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目錄并向社會公布。目錄要列明行政許可項目、依據、實施機關、程序、條件、期限、收費等情況。行政許可項目發生變化的,要及時更新目錄。行政許可目錄要報省編辦備案。
(二)省政府各部門(單位)要暢通渠道,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定期對本部門(單位)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告該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對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者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許可,應當及時提出修改或者廢止建議。
(三)省法制辦要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對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目錄管理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或者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收費的,要按照規定的程序處理并予以糾正。
(四)對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違法實施行政許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機關要依照《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嚴格追究責任。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4年1月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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